《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同时,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需提醒的是,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原文件执行。《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调整享受待遇条件原办法: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1、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有调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有调整。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有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3、新增可支付医疗费。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变化。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彭阳县预选赛活动现场 5支代表队登台激烈角逐 出席活动的领导及评委为获奖队颁奖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玉玲、县政协副主任李廷枢及评委、观众一起观看比赛 8月9日下午,固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彭阳片区预选赛举行,由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仁爱医院、王洼卫生院等5支代表队登台角逐。
本次竞赛设有个人必答题、抢答题、小组必答题、风险题、加塞题、观众互动题,竞赛内容涉及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等内容。比赛现场气氛紧张激烈,高潮迭起,选手们的精彩表现赢得了评委们和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县医院脱颖而出,获得第一名,县妇幼保健院获得第二名,县王洼卫生院获得第三名,县中医院和仁爱医院分获优秀组织奖。此次竞赛活动,对于增强全民社会保险法律意识,促进彭阳县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此《办法》,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就应当为职工(不分男女)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河南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河南省18个省
辖市都已经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截至5月底,全省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已达到288.61万人。但是,由于各个统筹地区政策不统一、待遇项目设置不科学、覆盖面较窄,不同市地之间保障水平差异较大,有的参保者甚至没有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新《办法》的实施将使全省的生育保险办法得到统一: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正式实施后,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在生育期间享受“报销”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日标准也将等同于平时的日常收入,若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只要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也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对于曾经参加过医疗保险,但生育时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的女职工,为减轻她们的医疗负担,《办法》中规定,根据不同的参保时间,这类人群仍可享受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立法的,具有国家政策支持。而各地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完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为了更透彻的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是无法忽略的。
生育保险法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生育保险的知识,为自己的生育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生育保险法是规范因生育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生育保险立法有如下特点:?(1)生育保险立法的基点之一,是满足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因此,保险待遇相对优遇于其他制度;?(2)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比较特殊,包括与孕育儿权利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孕育女工的权利和保护,一个客体涉及两个主体;?(3)生育保险需要建立某些事先保障项目,如孕前咨询、保健和休假;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为事后补偿和保障;?(4)生育保险立法晚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原因在于妇女就业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以后才受到重视;?(5)生育保险在很多国家不是独立的法律,而从属于相关的法律,例如,在德国、法国等国家,生育保险被列入医疗保险法律;英国建立了专门的生育给付制度;?(6)生育保险立法与医疗保险相似,因医疗服务机构及职责的出现,产生三方法律关系。?生育保险法的原则是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指导要素。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普遍责任、保障最低需要等,对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当然的指导意义。然而,生育保险法涉及的是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大事,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相比较,它还具有自己特殊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优育、母婴保障相结合;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孕育、生育、哺乳保障相结合等。?1.优育原则?妇女生育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事情,也是企业和社会的事情,对生育妇女的保障,也是人类优质繁衍生存和劳动力优质再生产的需要,因此,生育保险的给付期和待遇水平普遍高于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例如,德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生育假津贴(工资的100%)、生育补贴、照顾8岁以下孩子的雇工费(父母生病住院期间):在卢森堡,生育津贴一次性支付100270法郎。?2.母婴保障相结合?生育的自然属性决定,被保护的客体包括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因此,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考虑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3.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决定,生育保险需要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的待遇。因此,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均从生育之前的一定孕期开始,即对母亲和孕育儿的保障。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孕育女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孕前假期的开始时间。?4.孕育、生育、哺乳保障相结合?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决定,生育保险需要事先事后保障相结合的待遇。因此,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必须延续到生育之后的一定时期。例如,哺乳期待遇即是对母亲和新生儿的保障。法国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母亲津贴和育婴津贴,如4个月的奶票。很多国家生育保险立法考虑了新生儿的护理需要,如匈牙利生育保险立法建立了新生儿护理津贴,为参保人工资的65%一75%,给付到孩子满2岁。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同时,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需提醒的是,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原文件执行。《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调整享受待遇条件原办法: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1、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有调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有调整。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有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3、新增可支付医疗费。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变化。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