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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河北省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正式启用

8月1日,我省新出台的2005年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省会正式启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新增药品448种,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工伤保险,医保药品目录对238种药品制定了限定使用范围。
据省医保中心负责人彭卫宁介绍,以前的医保药品目录是2001年开始执行的,当时列入的药品共1677种。而此次启用的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共列入药品2125种,其中西药1139种 新调整的医保药品目录较以前相比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的医疗保险扩大到了工伤保险,并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制范围,在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如何正确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为防止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被滥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对238种药品制定了限定使用范围,明确规定了这些药品临床使用时患者应具备的症状、体征及其它条件。同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还规定327种医保药品仅限门诊使用,这些药品均属于非处方药,其中包括用于清热解毒的“牛黄上清丸”等,市区所有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此类药品时,医保基金将按规定支付;而住院的参保人员使用这些药品,医保基金则不予支付。
据了解,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启用后,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也将逐步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药店或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城日前确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城医保启动在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也于日前敲定。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它由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 据济南市医保办介绍,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主要有: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是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据介绍,该目录药品种类基本参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要从药品目录中删除: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批准文号的;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是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是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另据记者了解,使用“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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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标准化管理,保证参保职工临床用药需求和医保药品的质量,规范医保药品价格管理,现就我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建立苏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库(以下简称“标准库”)。标准库内包括目前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由医疗保险药品、离休干部用药和自费药品三大类组成。
二、标准库内的药品实行通用名下的商品名管理,药品管理到剂型、规格、单位、价格和自负比例,并根据药品分类、名称、剂型采用统一的药品编码。标准库内所有药品的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零售价实行限价管理。
三、标准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药品库实行实时联网,定点单位药品必须与标准库内药品进行对照后方可正常使用。药品对照时,应对照到同名药品剂型、规格、单位和价格,仅有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可直接对照到标准库中对应的通用名剂型。
四、各定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目录的对照和维护工作。参保职工在定点单位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必须划卡结付,对因药品对照失误等原因,导致参保职工医药费用结算错误的,定点单位应通过电脑进行退票后重新结算,不得进行手工退票。
五、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因临床治疗需要,需增加标准库中暂缺的医保药品、离休干部治疗性药品及自费药品时,须办理以下手续1、经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同意该药品入院使用,由医院药剂科填写《苏州市医保药品增补申报表》,由医院或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附江苏省药品价格备案单或国家计委定价文件、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单、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的资料认真审核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列入标准库条件的药品,以《医保药品价格联系单》的形式,提请市物价局审价,并在接到审价回执后3日内将该药品增加入标准库。
六、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已在本市市级以上医院使用,通用名在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内,商品名未进本市医保目录的药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可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后,根据“临床必需、质量保证、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原则,增补医保药品商品名,并在苏州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七、凡市和县级市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通用名在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内,而商品名不在我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经市、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临床应用三个月以上,疗效确定的可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增补入医保药品目录。
八、定点单位在药品的使用和销售环节中不得以代币券、现金返还或发放实物等形式让利、促销,引导非正常消费。
九、医保药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从医保目录内剔除1、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药品;2、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抽检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药品;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价格备案单等有关资料被查实的;4、在药品销售中,采用发放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的;5、药品中标后,不正常供货或变更规格变相涨价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工作的通知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统筹单位的定点医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用药品的商品名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通用名、药典名品名对应工作没做好,以及目录内备药率低等情况,造成参保职工个人负担不同程度的加重问题。为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用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医保目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汇总各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基础上,组织全国有关医疗、药品专家反复论证,并经专家投票(我省也有50位医疗、药品方面的专家参加)后推出的。《医保目录》增加了新的药品品种和剂型,淘汰了部份老的药品品种和剂型,具有较强科学性和实用性,李岚清副总理对此给予较高的评价。由于《医保目录》使用品名是采用通用名、药典名,可以对应各不同企业生产的商品名药品很多,所以《医保目录》在使用上有很大广泛性。各地在使用《医保目录》时,重要的是在于作好药品目录通用名、药典名与各不同企业生产的商品名药品的对应工作。
2、各定点医院有责任搞好本院采购、使用药品与《医保目录》品名对应工作,并向医保中心提供本院医保用药各药品商品名,协助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医保用药的管理。各统筹单位要提出具体要求,今后若出现由于定点医院未能解决《医保目录》品名对应问题,而造成参保职工自付的费用,医院应负担责任并向参保职工退款。
3、建立《医保目录》药品对应库。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收集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用药各药品商品名的基础上,要注意作好录入工作,建立起《医保目录》药品对应库,为各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交流提供服务。
4、适当放宽医保药品剂型。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增补药品,品名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对应的不同剂型、盐基的药品,将给予适当放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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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标准化管理,保证参保职工临床用药需求和医保药品的质量,规范医保药品价格管理,现就我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建立苏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库(以下简称“标准库”)。标准库内包括目前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由医疗保险药品、离休干部用药和自费药品三大类组成。
二、标准库内的药品实行通用名下的商品名管理,药品管理到剂型、规格、单位、价格和自负比例,并根据药品分类、名称、剂型采用统一的药品编码。标准库内所有药品的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零售价实行限价管理。
三、标准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药品库实行实时联网,定点单位药品必须与标准库内药品进行对照后方可正常使用。药品对照时,应对照到同名药品剂型、规格、单位和价格,仅有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可直接对照到标准库中对应的通用名剂型。
四、各定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目录的对照和维护工作。参保职工在定点单位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必须划卡结付,对因药品对照失误等原因,导致参保职工医药费用结算错误的,定点单位应通过电脑进行退票后重新结算,不得进行手工退票。
五、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因临床治疗需要,需增加标准库中暂缺的医保药品、离休干部治疗性药品及自费药品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经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同意该药品入院使用,由医院药剂科填写《苏州市医保药品增补申报表》,由医院或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附江苏省药品价格备案单或国家计委定价文件、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单、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的资料认真审核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列入标准库条件的药品,以《医保药品价格联系单》的形式,提请市物价局审价,并在接到审价回执后3日内将该药品增加入标准库。
六、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已在本市市级以上医院使用,通用名在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内,商品名未进本市医保目录的药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可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后,根据“临床必需、质量保证、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原则,增补医保药品商品名,并在苏州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七、凡市和县级市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通用名在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内,而商品名不在我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经市、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临床应用三个月以上,疗效确定的可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增补入医保药品目录。
八、定点单位在药品的使用和销售环节中不得以代币券、现金返还或发放实物等形式让利、促销,引导非正常消费。
九、医保药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从医保目录内剔除:
1、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药品;
2、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抽检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药品;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价格备案单等有关资料被查实的;
4、在药品销售中,采用发放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的;
5、药品中标后,不正常供货或变更规格变相涨价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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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省企业研发生产的新药增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精神,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医药企业开拓市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的发展壮大,现就支持本省企业研发生产的新药增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注册和纳税在福建省内的医药企业生产的3类及以上化学药品、6类及以上中药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新药,且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按新药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药品种类为:
(一)化学药品<
1.新药注册时,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二)中药
1. 新药注册时,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 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 新药注册时,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 新药注册时,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三)治疗用生物制品
具有新药证书的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申请程序
省内医药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新药增补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申请,省经信委负责统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新药增补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初步意见,并提供相关以下材料:
1. 新药证书;
2. 经省药监局审核确认的新药类别材料;
3. 药品注册批件;
4. 药品生产许可证;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药品GMP证书。
三、审定办法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省经信委、财政厅、卫计委、物价局、药监局召开由临床医学、药学专家参加的临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补评审会,进行评定,形成会议纪要。经评审认定后增补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增补进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用名及该品种的省医保序号。
四、本通知从发文起执行。《关于省内医药企业研发生产的新药增补进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照明年起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12月10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日照市将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要求,对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有关规定。 参保居民就医购药,除按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执行外,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含2010年版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4〕567号文件附件所列26种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彩超、注射器、输液器等三项诊疗项目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得单独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不得高于当次医疗费总额的20%,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元;同一人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不超过1次。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 据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与原来单独运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相比,保障范围更宽,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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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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