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出口贸易,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这种保险可以保证企业收汇的安全。它是由国家财政筹集的保险,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保单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具体指的是一种什么保险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它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和灵活贸易惯例而制定的一项非营利性业务。这是一项由政府支持的特殊保险业务。其特征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政府参与办理;风险高,难控制。对企业来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三大特点:一是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二是规避风险,提高利润;三是国家扶持,政策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出口企业为防范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可以按时申报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出口货物。发生保险单所列风险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交换、实施进口管制、吊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不受卖方和买方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力支付货物。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出口贸易量逐渐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明显,我国开始大力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对外贸易、推动对外投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因其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其政策性职能是否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12月30日,我国首次发布有关中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职能履行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课题组执笔,报告首次构建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职能履行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统计模型和问卷调查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进行了定量分析,实现了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的量化评估。
报告显示,我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经济增长和就业等方面。201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各类出口企业的风险也在加大。在此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根据调查显示,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明显。
12月30日,我国首次发布有关中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职能履行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课题组执笔,报告首次构建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职能履行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统计模型和问卷调查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进行了定量分析,实现了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的量化评估。
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随着经济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迅速,而出口企业对商业险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大。为此,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全面放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将更加成熟,中信保和试点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也进一步提高,国家风险和企业资信评级数据库更加完善,商业保险公司与私人再保险公司合作更加密切,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经营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时,可以全面放开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进入。
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贸易企业超过了60%,这些企业的运作和发展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可以以自贸区为试点探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可以分为过渡阶段和全面开放阶段。在全面开放阶段可以采取一系列举措。
先来看看中信保成立控股公司独立经营商业性险种。在过渡阶段,中信保分账户经营,划分“政策性账户”和“自营账户”, 在“自营账户”中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性业务。通过过渡阶段的积累,中信保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逐步划清了出口信用保险可商业化业务和政策性业务,这为中信保在商业性险种全面开放阶段将原有的分账户经营转换成控股公司形式作了很好的铺垫。
在商业性险种全面开放阶段,中信保作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其结构体系,以与商业性险种的全面开放相协调。中信保可以借鉴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适时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将“自营账户”业务完全独立出来,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商业性险种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公平竞争。而中信保原先经营不可商业化的政策性险种,如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则由另一控股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
其实,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险种。在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险种全面开放阶段,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再由中信保和过渡阶段试点经营的几家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只要愿意都可以涉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但是为了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质量,保监会需要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以及条款进行规范,以免损害投保企业的利益。
可以让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完全自负盈亏。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全面放开后,国家不再对这些业务提供政策扶持,不论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控股经营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是商业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账户都完全自负盈亏,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它有别于传统的财产保险,当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完全市场化时,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仍然保持一种特殊的关系,以防止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时,企业难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费率下不愿意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时,国家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为企业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随着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全面开放,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有法可依。例如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经营后,作为政策性的中信保是否仍然可以经营商业性业务?商业性保险业务和政策性保险业务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在遇到全球金融危机或区域性金融危机时,出口企业难以从商业保险市场上获得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时,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援助措施等?
太平洋提示:目前,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不断增强,商业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此外,我国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进一步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以国际贸易作为其主要经由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产品和来自中国台湾、日本和许多国家与地区的货物天天出世界各地去,因此进出口贸易商行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号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一般而言,出口商和转口商可对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遗失或损坏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这并不是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所要面对的惟一风险。最常见的另一种风险就是货物出口或转口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这种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们经常会收到来自西非等地的假信用泥它们印得很像真的,而且往往以国际著名银行的名义开来,但实际上当地井无这家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连所谓的进口公司都不存在。还有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局变动造成无法收款的事例。比如有的新政府上台后宣布管制外汇或禁止银行兑付外汇到外国去,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和转口商往往会血本无归;有时即使收回货款,也是隔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以后的事,甚至等到下一次政变成功后才收到,而收到的货款可能还不足以偿还向银行借款的利息。
这种风险远远超出普通商业保险的范围,它牵涉到错综复杂的政治或经济风险。而对于各个国家的政治或经济形势,除了寥寥可数的国际性大保险公司或大银行才有所掌握外,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这样的资格或能力。因此,出口信用风险多半由各国政府挺身而出,担任承保人角色,以鼓励和保障本国出口商大力开展国际贸易。一般来说,政府部门提供这样的保证:如果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它就会向出口商支付赔偿,然后由政府渠道向当地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索取赔偿。这种保证涉及出口商现金或信用证交易的出口合同,通常合同期限以不超过6个月为限,但它有时也承保期限较长的合同。火车票剪口以后坐过火车的人都知道,上火车前要经过检票口,铁路在车票上剪一个小口。可是,为什么要剪口?味着什么?这恐怕就很少有人知道了。剪口不但是铁路上正确统计上车人数和避免旅客上错车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一剪票就是强制保险的开始,保险公司就开始对旅客受到的意外伤害负责了。因此可以说,某人剪票的时刻就是铁路强制保险的起保时刻。
信用保险中最经常发生的是出口信用保险。该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进出口贸易的付款方式一般有托收和信用证两种。以信用证付款,因有银行担保,对出口商来说收回货款比较可靠;但对进口商来说,开具信用证要增加经济负担。因此,为节约开支,进口商更愿意以托收方式付款;而出口商为扩大销售采用各种手段提高竞争力,一个重要手段是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允许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但出口商因此要承受货物出运后得不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风险。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可推动、促进和鼓励食商品的出口,保障本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它在很大程度上承保的是进口商的道德风险,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它不能使用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保险费率和做出承保决定,而是以获取有关风险的各方面信息并据以作出正确判断为前提的,这就需要有一整套承保理赔的专业调查网络予以配合。因此,世界各国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都由政府直接办理,或由政府投资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实体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及保险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因可能发生的收汇风险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厘定费率时一般考虑下列因素:(1)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2)出口商的资信、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3)出口商以往的赔付记录;(4)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5)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6)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对短期出口信用的保险费率,通常应考虑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付款方式、信用期限。一般而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常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这里介绍第一类跟第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的收汇风险则非常明显,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因其风险大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而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放账期长的费率高,放账期短的费率低。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发票总额×费率表决定的费率×调整系数式中,调整系数是根据出口商经营管理情况的好坏和赔付率的高低决定的。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约出口信用保险三种。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支付贷款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贸易的保险。它一般用于大批量、重复性出V1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制成品。短期出El信用保险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面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在实务经营中,强调被保险人必须在本国注册,按全部营业额投保,并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出口情况。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指承保放账期在一年以上结算的出口贸易的保险。它适用于大型资本性货物如飞机、船舶、成套设备等的出口,也可以承保海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 (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较高的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临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