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返回列表页>>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 )综合竞争能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金融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太保集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太保集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 和培养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工作站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太保集团的整体研究水平,加快金融保险创新步伐,促进太保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为加强太保集团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 [2006]149 号)、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太保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作站站长全面负责和指导工作站各项工作的开展, 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作为工作站科研和日常管理的执行机构。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战略企划部、行政人事部和集团系统内相关专业部门组成。战略企划部负责博士后的科研管理、“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联络与 协调等;行政人事部负责博士后的日常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的确定,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博士后的考核等。
第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成员组成主要有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理论学术界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审核;
(二)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三)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的审核;
(四) 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等 。
第七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博士后科研管理,包括:
(三)博士后日常管理,包括:进出站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
(四)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
(五) 工作站的宣传与交流工作;
(六)与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进行联络;
(七)其它有关事项 。
第八条 每年 10 月份,太保集团公司、子公司各部门提出博士后研究课题需求,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汇总、统筹并确定研究项目。
第九条 太保集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选择指导专家。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 40 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能够全脱产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 博士后需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附一张近期 2 寸免冠照片);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将毕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四)拟报考课题及研究计划概要;
(五) 3 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六)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培 养 博士后,由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中介方与工作站、流动站共同签订《联合招生培 养 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博士后批准进站后,太保集团与进站博士后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 公司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太保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期间主要在太保集团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工作站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工作,但每年不超过 2 个月。
第十七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博士后进站 3 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 1 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站之前,完成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工作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反馈流动站,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不定期检查的主要目的在 于体现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平时性成果,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围绕太保集团的中心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并于半年、年终时向工作站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管理规定、或研究课题无前景、或 1 年后未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不能完成太保集团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经工作站认定不适应继续 从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终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或公司科研项目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前完 成 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动站或工作站管理,户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绩效奖金和科研经费三部分。
第二十五条 太保集团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主要用 于支付 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会基本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太保集团每年为博士后提供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科研成果、工作表现,经考核达标后发放。
对于研究工作卓有 成效的 博士后,如博士后的理论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太保集团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战略企划部集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提供研究报告和科研成果,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二)研究成果的转化程度,潜在的或已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对太保集团科研工作的贡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落实工作单位。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太保集团所有。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一)博士后在太保集团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其成果发表署名为太保集团工作站博士后,或署名为太保集团工作站与流动站博士后。
(二)在站期间与太保集团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
(三)在站期间非研究任务的成果,署名 应为 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
上述成果发表需经太保集团工作站同意。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暂行)》(太保发〔 2006 〕 16 号)。工作期满出站,应按太保集团有关规定,对其科研项目需保密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保集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