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住的房子也会面临各种风险,比如火灾、爆炸、洪水、盗窃、家庭责任等等。作为家庭财产,一旦风险发生,将给我们造成不小的损失。保险作为一种止损工具,对我们的日常生活非常必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会发生人身风险,还会发生财产风险,今天我们来谈谈一种非常实用的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为了保护房屋和室内财产,因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额和一定比例赔偿。很多财产保险公司都会有这样的产品,而且保护期通常是一年。其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是火灾、爆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个方面是盗抢险,保障的是家庭财产在被盗或者被抢而造成的损失,这项保险责任在事故认定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认定书,通常需要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一段时间后仍未查获或者无法追缴的,这个期限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会略有不同,通常是60天。
第三个方面的保险责任是居家责任险,这个保障的是房屋内物体发生高空坠物对人员产生伤害以医疗费用,如果无法确定谁家发生高空坠物而被依法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也会进行赔偿,还有就是楼上邻居发生水暖管爆裂或者邻居发生水灾、火灾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四方面保险责任是,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等造成水暖管爆裂给自己及邻居产生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进行赔偿,通常这项保险责任都会有个免赔额,免赔额根据各家公司产品不同会略有差异。
在家居住时难免会发生上述风险,尤其是热水管爆裂的概率非常高,因此购买房屋财产保险十分必要。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房屋财产保险的保费通常在100元至400元之间。在国内财产保险也仅限于房屋,只适用于砖钢结构房屋。此外,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是遵循损失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第五页)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是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保险责任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癌症医疗保险费;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经医院确认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堆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保险费和被保险人必须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一年内首次因癌症住院。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按保险金额的1%支付癌症住院保险费。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和被保险人必须是第一次住院患癌症一年本附加合同有效后,公司为每项业务支付20%的保险金额。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天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射治疗保险费和被保险人必须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首次患癌症出院后接受相同部位癌症的门诊放射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分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我们出现之后的责任问题,它也是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保险责任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癌症医疗保险费;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经医院确认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堆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保险费和被保险人必须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一年内首次因癌症住院。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按保险金额的1%支付癌症住院保险费。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和被保险人必须是第一次住院患癌症一年本附加合同有效后,公司为每项业务支付20%的保险金额。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天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射治疗保险费和被保险人必须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首次患癌症出院后接受相同部位癌症的门诊放射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分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充满了不少的不确定性,据小编了解各种不稳定因素也急剧增加。为你的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成为一种保证。因为保险费通常每年支付一次,而且价格很低,所以意外伤害保险几乎已经成为每个人必须购买的保险,但是你知道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在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据小编所知,极大多数人购买保险时只是关心保费以及保额,很少会注意到保险的范围已经赔付的比例等,再加上很多人都不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人们对这方面的了解都只是被动的,这就导致了一旦伤害发生,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遇到重重阻碍,才想到去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制度,但这时已经来不及了,当知道自己所买的保险完全用不上时,你后悔了吗?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它是指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人死亡、致残,不承担疾病致死的责任。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如何判定?
方法如下: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事故伤害保险定义的核心术语是“意外事故”。首先,本事故是指意外事故,疾病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其次,事故伤害必须客观发生,不能推测。“伤害”,指被保险人的残废或者死亡。残废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身体的某一部分永久的缺失了,如手、腿等;第二是身体某一器官的正常生理机能的永久性丧失。死亡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医院按照正常程序宣告病人死亡;另一种是已经被各方证明的生理死亡。“责任期限”,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三个月或者六个月,被保险人需要在责任期限内提供死亡或者残废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发生的意外伤害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废的直接原因,也就是保险学中的近因,如果是其他原因,则需判定相关程度再来确定应赔付的保险金,相关法律中对这些也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如今,很多人都热衷于在香港购买保险。他们认为,香港的保险索赔门槛远低于中国大陆,但一些意外伤害在香港或中国大陆也不会得到赔偿。所以现在我们购买保险,我们必须遵守这些保险责任。
1、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香港,自我伤害都是不可补偿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中国大陆造成的人身伤害也不予赔偿。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
2、自杀。在合同生效或恢复两年内,内地人身保险不获自杀赔偿,而香港人寿保险则在一年内获补偿。如果超过了时间限制,将得到补偿。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为什么不赔偿自伤和自杀呢?可能很多人难以理解。我听过最合理的解释,自杀是一种病,严重的心理疾病。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没有人愿意用宝贵的生命去骗赔。当然,前提是经过严格的核保,保额跟被保人的创造的财富价值是匹配的,没有人会给一个乞丐承保几百或上千万的保额。自伤的代价比较小,比如剁去一个小手指可能有几万或几十万的赔付,所以有人开玩笑,6S不用卖肾了,聪明的投个保险搞掉一个手指,可以买一打6S.
3、 艾滋病,艾滋病保险是不赔的。不是歧视艾滋病人,只是艾滋病潜伏期常,前期没有任何症状,被保人本人很难发现。不像其他疾病身体有不适的表现在核保时能够根据告知判断。香港有两类除外,因输血或职业感染艾滋病保险是赔偿的。如果艾滋病纳入赔付,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便询问被保人性习惯和性取向,可能出现大量有特殊性习惯的人投保,导致赔付率上升。
4、 酒后驾驶,千万不要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肆意妄为了,在大陆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伤害是不赔的啊,不过香港保险是赔的。这一点充分体现两地文化和法律环境的差异。国内是这两年才开始查处酒驾,但很多车主安全意识还很薄弱,酒驾在三四线城市还是非常普遍的。
5、 随着核爆炸、辐射或污染,越来越多的核电站建成。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核大国,不仅是为了自己的使用,也是为了出口。俄罗斯的切尔诺贝利和日本的福岛有着新鲜的回忆。那么对核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的赔偿又如何呢?国内保险基本都是不赔的,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明确写着。香港保险都没有这条除外责任,也就是说在香港是赔偿的。为什么这些问题保险公司也不赔呢?主要是核问题影响太大,区域性保险公司很难承受这样的风险。不过现在再保已经很成熟,国内的寿险公司也可以考虑取消这条规定了。
许多消费者知道他们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需要提交很多信息;他们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交什么信息?现在我想介绍一下申请人寿保险索赔时你需要提交的信息。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和保险责任,申请人向寿险公司提交的有关索赔信息在申请赔偿时是不同的。
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这方面的保险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吧,据小编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就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疏忽而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申请人要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出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险时间地点、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的简要经过和结果以及所持有的保单号码、险种等重要信息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一般来说,投保人应当提供原保险单、事故证明、投保人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利益关系的证明。如果要申请住院医疗保险的赔偿,除了上述资料外,申请人还要提交住院的收据原件、出院证明、病历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如果申请伤残保险金赔付,还要提供保险伤残鉴定证明,及有关医疗记录和医药费收据等资料。
关于理赔申请材料,理赔专家提示;一切理赔相关内容均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所签署的保险合同为准,请根据所投保的保险险种对照提供材料。以上材料为进行理赔申请的基本材料,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及各地区差异,可能在办理理赔申请时,仍需申请人提供一些其他相关资料。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亲笔签名,且需注明授权范围,保险公司需校验双方身份证明无误。
如果该条款没有规定应收原始资料,经保险公司核实清楚的副本已正确保留后,消费者可申请领取原始资料;如果副本不清楚,保险公司可保留直到正确的索赔结论达成,理赔结束后消费者可提出申请取回该材料原件。(注:因公司不同可能有所差异,详询所投保公司。)
意外险有三大类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保险期分为固定期和自选。后者投保时比较灵活,不少保险公司可保从1天到365天的多种时段,保额、保费也有很多档次。投保方式有柜面投保、上门服务、网上投保、电话投保等。保单分为传统保单和卡式保单,后者携带方便,印有救援电话、主要服务项目等。人生处处有风险,意外保险,小额花费,高额保障,让您轻松抵御风险。
●交通意外险
保险责任主要为乘坐商业运营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目前1年期交通意外险保费100至150元的交通意外险,保额约为70万至100万元不等。
●旅游意外险
保险责任主要为旅游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以及全残等多险种有医疗救援、未成年人运转等附加服务。保险公司根据旅游时间段收费,一款10天期的旅游意外险保费约为10至20元,保额约10万元。
目前,很多公司还推出了境外旅游意外险,保障比较充分。保险责任除身故及全残外,还包括如境外救援、境外就医、运转回国、急发病门诊、住院补偿、行李保障、个人证件和随身财物保障、旅程取消和缩短保障、劫机和航班延误保障等。当然,费率也较高。一款20天的保费250元左右的保险,保额约为200万。需要提醒的是,普通的旅游保险并不负有境外保障责任。
●综合意外险
保险责任为各种意外造成的身故、全残以及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一款一年期500元左右的保险最高保额200万元。
保险理念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意外险可以多份投保。但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意外险最多只允许购买3份,境外旅游保险只允许购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