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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条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

4月1日起,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生效施行,它对企业和职工有何影响,能否更公平、更有保障地让广大职工群众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呢?对此,记者走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详细了解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和目的。企业减负:设单位缴费基数封顶上限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也叫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20%(费率)缴纳保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保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实际工资为基础,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叫社平工资)的300%之间确定,超出部分不计缴保费。原政策:单位要为超出三倍社平工资的部分缴纳保费,这就形成了单位基数大于个人基数之和的“双基数”征缴模式。新政策:新《细则》作了修改,规定用人单位不再为上述超出部分计缴保费。据省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费率)均处全国较高水平,原政策加大了企业薪酬支付压力,有的企业一年多支出几百万元,因义务权益对应不紧密,职工有抵触,政策不易落实;《细则》修改后,可减轻和平衡企业的负担,降低高端人才引进使用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人员流动:外省视同缴费年限审档案原政策:企业从外省招聘来的老职工,退休时如果不能和事业单位人员那样提供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调动手续证明,其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予认定,导致待遇少算。新政策:明确通过审核人事档案来确认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取消了关于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提供调动手续证明的要求,拆除了妨碍人员合理流动的藩蓠。
省人社厅社保一处表示,退休人员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视同缴费可向有关社保局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慰藉遗属:在职病逝可领取抚恤金政策空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并明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但该法施行2年多来,国家没出台在职参保人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由单位支付抚恤金的原政策又不再施行,出现了政策空白期。填补空白:新《细则》规定在职人员(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者)逝世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为: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并设下限以体现公平,最低不低于死亡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据省人社厅社保一处介绍,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在职人员,其亲人可向相应的社保局申请领取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记者注意到,尽管上海已有实施先例,但原本被视为亮点的“可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拟删除。据悉,修订条例有望下周获得通过。
“较长一段时间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说,“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为此,市人大专门赴上海了解情况。
“上海市人社局介绍,上海于2010年出台关于企业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刘渤说,上海的规定既非政府规章,更不是人大立法,仅以市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近两年来仅有几百人办理,实施效果不明显。”
刘渤表示,深圳养老保险的情况与上海不同。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目前深圳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较长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允许补缴养保费但要增加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是否能补缴,此前争议较大。刘渤说,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但为了体现对按时缴纳参保人的公平性,在允许补缴的同时,将增加“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在“养老保险待遇补发”问题上,国务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其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深圳的规定是“此类人员的内地缴费年限不纳入待遇计算”,导致两法冲突。
“为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将新增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刘渤说。定期向参保人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市社保局介绍,目前两类情形较突出:一是参保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一致,社保部门按规定以其档案记载最早的出生日期来确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早于身份证记载的,会导致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多缴纳养老费;二是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继续缴纳养老费。
“对于上述情形,目前社保部门只是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但其多缴的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从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参保人往往不接受退费处理,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被变相克扣,并由此引发申诉、上访事件。”刘渤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将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此外,条例明确了社保机构的告知义务,要求市社保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对方以登录社保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可不再另行寄送。”

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014年实行外来户养老门槛取消

外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也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外地来深圳养老“门槛”取消,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转移接续,对于已经或者打算在深圳长期定居的外来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必然有助于增进外来人员的归属感,消弭深圳户籍与外来人口在养老问题上的沟壑,促进移民城市的社会和谐度。门槛取消的意义,在于为现有外来“存量人群”以及一部分将来可能需要在深圳养老的人提供了便利。
改革开放将中国农民从终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国人逐渐摆脱户籍身份限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成为常态。深圳拥有1000多万外来人口,这些外来人员为深圳城市建设、发展与繁荣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囿于户籍藩篱,他们并不能像户籍人口一样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障。尤其是长期于深圳工作生活外来人员,切身感受到外地人与深圳本地人在养老等福利待遇方面的诸多差距,一方面难以激起“这里不是我的故乡,却是我的主场”的归属共鸣,另一方面,亦会加剧外地人与深圳本地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深圳取消外地来深圳养老门槛,迈出了为外地来深人员提供相应社会保障、逐步缩小外地与户籍人员社会保障差距的重要一步,对于消弭社会裂痕、促进社会和谐与各阶层人员融合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外来人员像户籍人口一样享受到城市的多重社会保障,尽管是一件庞大系统工程,但只要首先克服观念上的成见与障碍,就可以将各方面难题逐步解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善待老人包括非户籍老人,体现一个城市的温情。期待深圳继续领风气之先,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继续取消外来人员享受相应社会保障的各种门槛,让更多外来人员热爱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终于公布

社保政策牵动参保人神经。资料图片千呼万唤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终于公布。记者获悉,《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本例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深圳的外市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过,调入与非调入人员在计算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时存在差别,调入人员统一按照缴费指数为1计算,但非调入人员缴费指数则按照0.4计算。这意味着和调入人员相比,由于计算的基数上存在差别,最终非调入人员在领取的养老金上会存在一定差别。计算月缴费指数入户时间不同区别明显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今年1月1日起实施,并规定市政府自条例实施起6个月内制定细则。去年12月,《实施细则》“送审稿”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实施细则》一直迟迟未发布。昨日,市政府发布新一期政府公报,记者获悉,《实施细则》已于11月7日经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外地人来深后养老金如何衔接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只要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本例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深圳的外市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过,在计算月缴费指数上,根据个人入户时间、参保的不同有明显区别,其中最大差别在1992年7月31日前后入户的居民上。如果是在此之前入户的居民,其1992年7月31日之前的月缴费指数均按照1计算,但倘若在此之后入户,如果是非经调入,其1992年7月31日之前的月缴费指数就要按照0.4计算。《实施细则》还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根据1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居民退休时领取统筹养老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上算法计算统筹养老金额,月缴费指数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影响到计算的基数,最终差别会体现在统筹养老金额上。删除“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一章此前发布的“送审稿”显示,《实施细则》拟规定,社保补缴范围是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不过,新公布的《实施细则》将“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一章删除,仅在“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等专章下保留了部分关于补缴的条款,取而代之的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专章。该专章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还留意到,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将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将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条例施行后,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将同时废止。
M6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4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近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以第257号深圳市政府令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增加了重复参保的处理办法、继续缴费的操作和标准以及个人权益记录邮寄事项。
二是增加了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内容和计算办法。
三是增加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养老保险费补缴等相关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
四是完善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五是增加了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生存验证的业务操作。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遗属的范围,明确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领取人群范围和领取标准。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的计息办法和提取情形。
八是明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修订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衔接过渡。

人大三审深圳养老保险条例 延迟领取养老金被删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记者注意到,尽管上海已有实施先例,但原本被视为亮点的可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拟删除。据悉,修订条例有望下周获得通过。   “较长一段时间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说,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为此,市人大专门赴上海了解情况。   上海市人社局介绍,上海于2010年出台‘关于企业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刘渤说,上海的规定既非政府规章,更不是人大立法,仅以市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近两年来仅有几百人办理,实施效果不明显。”   刘渤表示,深圳养老保险的情况与上海不同。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目前深圳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较长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   允许补缴养保费但要增加滞纳金   养老保险费是否能补缴,此前争议较大。刘渤说,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但为了体现对按时缴纳参保人的公平性,在允许补缴的同时,将增加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在养老保险待遇补发”问题上,国务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其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深圳的规定是此类人员的内地缴费年限不纳入待遇计算”,导致两法冲突。为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将新增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刘渤说。   定期向参保人寄送个人权益记录   市社保局介绍,目前两类情形较突出一是参保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一致,社保部门按规定以其档案记载最早的出生日期来确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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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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