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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

城镇居民社保转城镇职工社保怎么办理

城镇居民社保转城镇职工社保怎么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 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 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

应该如何计算城镇居民社保养老金,怎么计算养老金

有关如何计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养老金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月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元)

问:我妈妈68岁了,她三年前把户籍从农村迁到了城市,她为城镇职工缴纳了三年的养老保险,她能得到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吗?

答:不可以。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可以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问: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余额、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问: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如何处理?

答: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以上是小编向大家介绍的关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养老金如何计算的知识。

汉中:启动城镇居民社保工作

据汉中市政府网消息,4月14日,汉中市召开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暨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标志我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为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0〕98号)文件,对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适用范围、缴费标准、财政补贴和待遇领取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该文件规定,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参保标准上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群体的差异,分别设置了200元、400元、600元、800元和1000元、1500元6个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与待遇挂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目前为每人每年60元,并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提高,多缴多补。出口财政补贴标准为100元,并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镇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市政府要求,各县区须尽快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今年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力争三年内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业务由县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经办,我市参保对象约13万人,年需各级财政投入4000万元左右。

城镇居民社保转城镇职工社保怎么办理

城镇居民社保转城镇职工社保怎么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 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 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

应该如何计算城镇居民社保养老金,怎么计算养老金

有关如何计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养老金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月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元)

问:我妈妈68岁了,她三年前把户籍从农村迁到了城市,她为城镇职工缴纳了三年的养老保险,她能得到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吗?

答:不可以。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可以再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问: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余额、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问: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如何处理?

答: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以上是小编向大家介绍的关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养老金如何计算的知识。

汉中:启动城镇居民社保工作

据汉中市政府网消息,4月14日,汉中市召开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暨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标志我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为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印发了《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0〕98号)文件,对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适用范围、缴费标准、财政补贴和待遇领取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该文件规定,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参保标准上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群体的差异,分别设置了200元、400元、600元、800元和1000元、1500元6个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与待遇挂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目前为每人每年60元,并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提高,多缴多补。出口财政补贴标准为100元,并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镇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市政府要求,各县区须尽快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今年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力争三年内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业务由县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经办,我市参保对象约13万人,年需各级财政投入4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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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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