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保基金的安全,我省将于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及机关工勤人员,涉及全省离退休人员约50万人。关键词:认证时间 3月1日至6月30日 比往年提前3个月具体认证方法为,在当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并于6月30日前将认证表寄回所属社保局。
凡逾期不办理认证手续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省社保局社管处李处长表示,往年我省都是6月1日到9月30日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不少老人形成了习惯,今年时间提前至3月1日,希望老人们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家属做好提醒协助工作,不要错过最后的认证时间,造成暂停发放养老金的情况。关键词:异地认证 系统联网,三亚退休住海口可在海口认证据了解,目前我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系统有三个,包括省本级系统、三亚和海口系统,其中省本级系统已经涵盖了省本级参保人员及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的离退休人员数据信息。为进一步提高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效率,4月份之前,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将组织省社保局、海口和三亚社保局,完成三个系统的联网互通。这一工作完成后,省内养老金资格异地认证,将实现信息数据一体化,异地完成协助认证后,认证数据可实时传回。
“比如一位老人是在三亚退休的,现在居住在海口,三亚和海口系统没联网之前,她要到海口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认证点,进行异地协助认证,也就是填写表格、贴照片,然后按上手印,再把纸质的协助认证表格,寄回三亚社保经办机构,三亚社保经办机构再把数据录入系统。如果这中间出现衔接失误或者耽误了时间,就会出现影响老人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情况,现在联网了,她在海口完成异地认证后,电脑上的数据直接就传回三亚了。
”省社保局社管处工作人员说。关键词:认证方式 三亚离退休人员今年须完成“人脸”建模在认证技术手段上,今年我省将通过多种认证方式,共同发挥作用,方便老人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海口去年在全市社区、乡镇完成推广人脸识别系统的基础上,今年三亚首次启动“人脸识别系统”养老金资格认证。值得一提的是,今年认证工作启动后,三亚各认证站点须将对辖区内离退休人员的人脸真实影像进行首次采集建模。三亚市内居住离退休(退职)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居住地认证站点进行建模审核。
“床上办公”的局长“辛苦了”思乡客的原贴:某地局长因“上班时间酣睡卧床接待访民”,举报后仅被给予通报批评处罚。让人不满,这是为何?
南海网海口12月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曦)12月3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做出如下通知。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过二次招工手续的从业人员,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上山下乡知青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我省并办理退休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按其提供的定额缴费数据计发养老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一律按缴费指数
1.0计发养老金。已转入本省的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如社保关系再次转出本省的,均按其转入我省时的数据转出。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其2005年以来历年的调待重新进行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已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的人事档案要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人事档案后,要在相关档案材料的页面上加盖业务印章,同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暂由原单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过程中,发现人事档案存在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的,相应档案材料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公务员身份人员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机关干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或因丧失中国国籍而离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非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非机关干部)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条件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退还。本条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问题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职工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原标题: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2月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明确,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
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过二次招工手续的从业人员,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上山下乡知青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海南省并办理退休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按其提供的定额缴费数据计发养老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一律按缴费指数
1.0计发养老金。已转入本省的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如社保关系再次转出本省的,均按其转入海南省时的数据转出。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其2005年以来历年的调待重新进行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已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的人事档案要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人事档案后,要在相关档案材料的页面上加盖业务印章,同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暂由原单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过程中,发现人事档案存在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的,相应档案材料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处理。公务员身份人员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2000年10月31日前,在海南省以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机关干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或因丧失中国国籍而离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海南省以非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非机关干部)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条件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退还。本条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问题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职工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职病逝,家属能否领抚恤金?外省从业人员,怎样确定视同缴费年限4月1日起,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生效施行,为上述百姓关注的问题提供政策解答。
与此前相比,新的《细则》有哪些新的变化?记者就此走访了市社保局。在职病逝家属可按标准领抚恤金根据新《细则》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同时,抚恤金还设置了上下限,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管理科副科长黎道莉向记者介绍,2011年7月1日起至今,在职病逝人员的直系亲属,如果还未领到抚恤金,都可以按照新修订的《细则》标准进行申领。具体的申领办法还未确定,需要等待省人社厅发文进行明确。
黎道莉随即解释,这主要是由于此前,国家发布的《社会保险法》施行2年多来,在职参保人逝世的抚恤金一直未正式明确发放标准,出现了政策空白期,社保部门因此也没办法发放这笔钱。在此期间,部分逝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与逝世人单位沟通协商,由单位垫发了抚恤金。现在新《细则》发布了,对于这类由单位垫发抚恤金的情况,社保部门该如何处理,这都需要上级部门的政策指导。社保缴费基数三亚已设封顶上限目前,海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费率)均处全国较高水平,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也叫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20%(费率)缴纳保费,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保费。按新《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叫社平工资)的300%之间确定,超出部分不纳入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而按照原来的政策,单位要为超出三倍社平工资的部分缴纳保费,这就形成了单位基数大于个人基数之和的双基数征缴模式。对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三亚一直都有设置封顶上限。
黎道莉表示,在新《细则》发布前,我市就已在施行此项规定,走在我省部分市县的前列。据介绍,若按照原来的政策,有的企业一年可能要多支出几百万元,职工也有抵触情绪,政策不易落实。《细则》修订后,将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薪酬支付压力,降低高端人才的引进使用成本。外省流动人员凭档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养老保险科科长潘波介绍说,此项规定对流动从业人员,特别是对从外省到海南务工的从业人员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在日常工作中,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些外省流动从业人员,在原来省份工作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后来受聘于三亚的私人企业,最终决定移居三亚、养老。但由于受聘私企,他们不易像机关单位人员那样提供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调动手续证明。根据原来的政策,他们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将不予认定,从而导致待遇少算。而新政策则明确,通过审核人事档案来确认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取消了关于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提供调动手续证明的要求。潘波认为,像三亚这样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地区,将更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好。
同时,社保部门提醒,退休人员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可向有关社保局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海南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将于本月开始进行保费征缴,其他事业单位10月开始进行保费征缴,11月起,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都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发放
17日, 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海南省今天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记者了解到,本次补缴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1.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2.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申报时,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同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受理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补缴当年欠费业务的经初审、复核办理;补缴跨年欠费业务的,除初审、复核外,还需相关领导审批。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社保局特别提醒,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3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记者同时获悉,关闭破产企业、经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补缴业务因其特殊性,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
欲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即日起可登陆省社保局网站,按规定下载并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集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石大妈,从海口一家困难企业退休,又老又病,去年因为买不起医疗保险,她的住院补偿被暂停了。从今年开始,根据新的规定,原单位支付的费用与退休人员的福利脱钩,这样石大妈就可以安全地去医院了。近来,扮演着社会安全网的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大步前进,群众获益良多。
去年,我省启动了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修订了《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修订了年度最高缴费限额。大约是员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在总体规划地区是年平均工资的4到10倍。全省11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受益。
2009年1月以来,被保险人待遇由市、县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到市、县职工当地标准,平均8万元以上。
2008年,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至9月底,全省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126.8万人,参保率为92.15%。无业的居民们以前不可想象的看病报销,如今成了现实。
今年,我省将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已达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且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养老问题,今年在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还将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也是在去年,省民政部门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取消救助起付线,采取门诊救助、居家救助和医后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治病难问题,2008年全省共医疗救助35.31万人。
在深入开展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调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建立了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物价补贴的长效机制,着力提高低保保障标准,结合物价上涨先后两次提高低保补差标准。
200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贴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最低生活保险平均保障标准从188元提高到21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平均保障标准从110元提高到120元。
赵某仁、黎某霞 两人同为海南莺歌海盐场退休人员。 莺歌海盐场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介绍说,赵某仁和黎某霞均已过世,但不知道具体过世时间。庞永清一行随即到两位老人所居住的制盐社区去调查,到了社区,盐场人力资源部告知,“社区查到了他们俩的过世时间,一个是2013年7月,一个是2013年8月。”
赵某仁和黎某霞因2013年未认证已被暂停养老金发放。盐场人力资源部称,盐场未将退休人员死亡信息上报省社保局,是因为乐东从2012年起一直未向盐厂离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拨钱。据记者了解,退休人员每月医保个人账户享有72元的医疗费,盐场反映的问题今年6月已经解决了。 记者出发前在省社保局查询过一个叫“杨国英”的老人,也过世了,但盐厂也未上报。
“我们担心如果报了死亡,这些离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就被注销,他们就再领不到个人账户的钱了。”莺歌海盐场有关负责人如此解释。 莺歌海盐场离退休人员有1852人。“单位是否都知道退休人员是否健在?”答:“一般住在乐东的过世都会知道,但离开乐东,回内地或者回农村居住的,就很难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