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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齐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各种从中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设计人员、美容师等。投保职业保险的必要性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中,不论工作人员如何恪尽职守,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其原因如下:1.原材料或产品的缺陷。如药品大多数具有副作用,补药也只能适度并根据具体对象使用;少数西药过敏性明显,有的甚至会损伤肌体或人体器官等。2.人们自身的知识、技术和经验的局限。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活动虽然在不断地发展,但由于生命、时间相精力等帅有限,决定了人们自身的不足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而由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本质所决定,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创新并应用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本身的职业责任风险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3.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无论什么人,就算工作怎样尽心尽力,有时也难免在工作上出现失误,如设计师在绘图时可能出现细微偏差,药剂师在开药时可能错拿药等,虽然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很低,但一旦发生,所产生的后果有时将是非常严重的。由此可见,职业责任风险的存在不以人们的工作意志为转移(故意或恶意行为除外)。它虽然由人为原因所致,但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也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的特征。人们对于职业责任风险,除采取各种预防措施进行积极防范并加强工作责任心以外,还应当采取某些防范措施(如职业责任保险)以转嫁或分散、控制风险,避免纠纷和利益损失,保障受害方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害。

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之责任免除  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免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任何索赔。  (2)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  (3)因职业文件或技术档案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  (4)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5)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保险有效期内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应报告的情况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6)职业责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或费用。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之赔偿限额  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一般为累计的赔偿责任,而不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但也有一些承保人采用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三、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之保险费率  厘定职业保险费率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职业种类。  (2)工作场所。  (3)工作单位性质,指商业性与非商业性以及国有、集体、股份和合资形式。  (4)业务数量。  (5)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6)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  (7)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与敬业品质。  (8)责任份额、免赔额及其他承保条件。

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职业责任保险的划分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
  1.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两类。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2.以承保方式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以书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以期限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
  (1)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以节故发生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书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采用这种方式的—个最大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F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就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2)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导致该索赔的水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从发生职业上的疏忽行为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常常可能间隔一个很长的期限,例如1年、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如果不对时间做出限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3.以被保险入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师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
  (1)医生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人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保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宅要地位的险种。
  (2)律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职业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疏忽、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的责任风险、它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律师责任保险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的行为责任。
  (3)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由于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应用,建筑、工程项目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既可能对合同双方造成损害,也可能损害其它没有合同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一般均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进行承保。
  (4)会计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入违犯注册会计师执业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仅限于金钱损害,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5)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由于各种代理人、经纪人(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上的错误、遗漏、疏忽或其它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保险人的责任,即由于其未能依照授权或指示所引起的保险人的损失。
  此外,职业责任保险还有美容师责任保险、教育工作者责任保险、情报处理者责任保险、退休人员责任保险等等。

两部门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积极推出相关职业责任保险。据了解,财政部携手保监会将推出会计师事务职业责任险,该情况备受很多人的关注。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日前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两部门表示,此举是为增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意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因其专业服务对利益相关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该暂行办法的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太平洋提示:综上可知,两部门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并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而且还向社会征求实施意见。此外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出,将有利于提高职工的风险意识。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上海注协就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座谈

注协召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座谈会近日,市注协邀请四家在2012年度全市职业责任保险竞争性谈判中中标的服务供应商就集中投保相关工作召开座谈会。四家分别梳理了协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平台搭建以来各自的承保及相关活动的开展情况,结合最近下发的《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注协负责人充分肯定了本市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推行以来取得的示范性效应,集中投保平台的搭建以及协会的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提高了事务所抵御的能力。同时,建议各家保险公司能够继续优化,共同扎实做好新一轮集中投保相关工作。目前,上海市师事务所集中投保覆盖率达到近8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保监会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受害方造成损害,但被保险人未向受害方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三十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第三十六条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起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实际业务收入总额计收实际保险费,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方式,多退少补。如果合同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与投保人结清保险费。
释义第三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业人员:指持有有效的会计师执业证照并与被保险人有正式的合伙、雇用或聘用关系的会计从业人员。委托人:指以书面合同形式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合同约定的会计师专业服务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机构或个人。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追溯期:指保险合同列明的一个特定日期(称为追溯日期)之后至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的连续时段,在该时段内被保险人的在册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师专业服务工作中发生的过失行为并符合本保险索赔条件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晓将被索赔者不在其列。经济损失: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承办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的过失所直接(非派生或间接)导致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委托人的财务损失。第三者: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

聊聊职业责任保险的涵义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产生于19世纪末西方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责任险。20世纪初又产生了独立的会计师责任保险业务。
职业责任保险的涵义
职业责任险虽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60年代以前并没有得到注意。自60年代以来,因职业过失而引起的诉讼案在西方国家日益增多,职业责任险的业务量也随之大大增加,品种也从单一的医生职业责任险发展到包括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在内的数十种不同职业责任险。
在我国,近几年部分发达地区也出现了某些职业责任险业务,如目前开办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说明我国的职业责任险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存在巨大潜力。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银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补充: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除了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原因以外,对于其他原因的损失,要等到等待期满后再定损核赔。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按照国际惯例,要扣除一个免赔额,即10%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实际损失的90%,目的是促进投保企业在贸易中慎重选择,注重买方的资信审查。
不过,作为出口方,会受到种种限制,难以直接而详细地了解进口方的资信状况。为此,有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开办了国外厂商资信调查服务业务。另外,当全部损失赔偿累计数超过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超出部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在追偿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的比例承担绝大部分。如果以后从国外进口商那里追回了欠款,则保险公司也会按照10%的比例退还被保险人。如果出口方向银行借款,则一旦发生损失,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方应将保险赔款转让给银行。保险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约定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专利保险保障领域的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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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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