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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通常是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的承保基础通常是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金投专家介绍,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是指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
在责任保险中,损失的起因、损失的发生、损失的发现、提出索赔以及支付赔款通常间隔时间较长,可能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所以对责任保险的来说,确定保险的有效期间至关重要。在责任保险实务中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照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早已到期,但是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案件。对此,在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各类事故潜伏期的时间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期内索赔式。期内索赔式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险单,保险人可能赔偿在保险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为了避免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无限前置,避免现有保单的承保人承受过重的负担,在实行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责任保险中,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规定一个追溯期。追溯期是指追溯以往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第一份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起始日即为追溯期,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不能索赔。换句话说,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能给予追溯期,因此,被保险人即便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如果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仍不予负责。

温州市开展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近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温州保监分局联合发文,在我市推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特种设备和家用电器行业成为产品责任保险首批试点行业,今后还将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到其他产品行业领域。
所谓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温州保监分局人士表示,在我市开展产品责任保险具有积极意义。对企业而言,投保产品责任险除了可以转嫁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出险后的赔偿事宜,获得保险公司的专业法律援助,最大限度保护产品信誉和企业声誉,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消费者而言,可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相应赔偿,避免发生因企业破产而无力赔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种设备和家用电器行业是我市产品责任保险首批试点行业。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士表示,特种设备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另外,家电是我市一些县(市、区)的重要产业,但因家电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漏电、烫伤事故屡有发生,因此首批试点选取特种设备和家用电器行业作为产品责任保险试点行业。特种设备具体包括电梯、压力容器以及游乐设施等,家用电器行业包括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饮水机及油汀等。
试点工作开展之后,特种设备拟采用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家用电器拟采用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范围包括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他人(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经认可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记者了解到,金改以来,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责任保险在我市获得快速发展。2013年,全市责任险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同比增长8.6%,共提供风险保障8281.7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公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险种发展都走在全省前列。

产品责任保险的具体涵义

相信对于产品责任保险,大多数人都还了解甚少,因而下文会对其涵义进行详解。
产品责任保险的涵义
产品责任是指因销售、供应、修理、保养或试验任何有缺陷的产品致使用户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关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是在20世纪初才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一种赔偿依据。由于现代商品交换的高度发展以及消费者索赔意识日益增强,产品责任风险发生频频,使产品责任保障也愈来愈重要。相对其他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发生区域分布广。由于现代产品销售经常是国际性的,因而可能受到广布海内外的消费者的索赔,且由于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产品责任在消费者日常用品及日常用品以外的各类商品中都可产生。
发生频率高。由于新产品不断研制,新的产品风险、缺陷也不断产生,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入民心,因而产品责任索赔案件不断发生,增长幅度飞快。
针对产品责任纠纷频繁发生的状况,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已订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欧共体的《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1977年)(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等。我国现行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律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以及一些专门的产品责任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为基础。
各国的产品责任法规都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了归责原则、产品概念、主体范围、缺陷种类、赔偿范围及限额、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内容。从各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上看,在20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个责任趋于严格的趋势。

产品责任保险法规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原则

今天的文章,我们来讲讲产品责任保险法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原则,希望能给大家一定的帮助。
在产品责任保险法规发展过程中产生过几种原则:
合同关系原则。在1916年以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遵循的是“合同关系原则”。按照该原则,产品事故的受害人必须同生产商或销售商订有生产或销售合同,才能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且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向被告索赔。
众所周知,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和生产商或承销商没有合同关系,因而无权向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赔。即使受害人是合同的一方,通常也只能获得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不超过产品价值的赔偿,这远远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一原则是从维护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利益出发的,对受害人极为不利。
疏忽责任原则。1961年从麦克弗森诉别尔克汽车公司一案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废弃了合同关系原则,代之以“疏忽责任原则”。根据此原则,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损害就可以向生产销售者提出索赔。
但受害人以疏忽责任控告致害人必须负举证之责,证明:第一,致害人在产品的设计或制造中存在缺陷;第二,该缺陷直到受害人受害时保持原状;第三,受害人对该缺陷是未知的;第四,受害人对产品的使用与产品的用途一致。对受害人而言,疏忽责任原则比合同关系原则大大有利,这项原则目前在某些种类产品的责任处理中还被应用。
严格责任制。1944年的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制瓶公司一案标志着美国法院开始采用严格责任制,也称绝对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客户因使用某种产品造成损害,即使未能证明制造商或销售商有过失,制造商或销售商也要负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引用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免责规定来推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目前,美国各州法院几乎都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诉讼案的判案依据。由于该原则使生产商责任过重,也遭到代表中小生产商利益的人反对,但该项原则的影响力仍已扩大到许多国家,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被广泛应用。

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是什么?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又是什么呢?下文自有答案,不妨看看。
一、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包含3个方面的要求:
1.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而受到第三者客观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
2.依据法律或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该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
保险人处理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案时,所要求的赔偿条件必须满足下列4个条件:
1.事故必须是偶然、意外发生的,被保险人预先无法预料的。原因是保险人只承担偶然的产品缺陷而并不是必然的产品缺陷所引起的索赔。
2.产品事故必须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流通领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生。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在被保险人的生产场所内发生事故,不属于产品责任险范围。如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发生爆炸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属产品责任险事故。但是如烟花在消费者燃放时突然爆炸致使其受伤,受害者向制造商提出的索赔则属产品责任险范畴。
3.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经被保险人同意赊欠或分期付款的产品视同所有权转移。
4.索赔的首次提出必须是在保单有效期内,因为产品责任险的责任是以索赔发生制为基础的,也即对保单期限内的索赔事故负责,而不论引起该事故的有缺陷产品是否是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的。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是以航空产品(飞机)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航空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销售者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的责任方,都可以投保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公众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的受害方,也是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对象。 保障对象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飞机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如果飞机的损失、旅客或第三者的伤亡是由于飞机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维修中的缺陷、零部件的不合格所造成的,则保险人可在此保单项下负责赔偿损失。通常,飞机制造商对其生产的同一飞机有两种不同的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如果买方声明对飞机的任何缺陷都不会追究制造商的责任,则以较低的价格成交;如果销售合同中无此条款,则买方要支付较高价格。有关航空事故的大量调查资料表明,飞机零部件的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最终要承担航空产品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转移风险,飞机制造商或销售商一般需要投保航空产品责任险。 保障体制 在航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西方国家分为两大体系:美国采取绝对责任制,英、日等其他国家主要采用疏忽责任制。 在承保方式方面,分为以期内索赔发生和期内事故发生为基础两种。 近年来,航空器产品责任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首先关心是否有产品责任。这是由于在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都有法律规定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无法证明航空公司确有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享受法律规定项下的赔偿限额。另外,一般的飞机险保单都将产品责任作为保险单项下的除外责任。因此,一旦产品责任确立,受害人包括飞机保险的承保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从生产制造商处拿到更大的赔偿金额。而且这种赔偿金额,从理论上讲,没有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也就是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很可能是无限制的。"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征和内容是什么

产品责任保险负责的是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赔偿金应在确定的赔偿限额内)。   产品责任险的除外责任除责任保险一般不保的责任外,对另一些项目也不负责:1、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3、在规定的销售区域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和费用;等等。   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中只对约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的产品责任负责,而约定期限在保单上是以保险期限及追溯期表现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险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必须是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生产并售出的产品引起,不属约定期限的产品责任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征如下: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如果您还想咨询其它问题,欢迎点击保险指南,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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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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