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生病了却不选择去检查治疗?就是因为看病需要的我费用实在不是一个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小病还好,倘若是什么需要长期治疗吃药的病,那断然不是能承受的。所以为了进一步的缓解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但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要走一定的流程,也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资料。那么,办理大病医疗救治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干货!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的流程
如今人们患大病的机率越来越高,但是很多人只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这对于大病治疗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国推出了大病医疗救助,进一步的缓解我国人民的医疗问题。那么,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的流程是在怎么样的呢?
一、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的流程:
1. 填写申请书: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 受理: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报镇政府。
3. 审核:镇政府对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
4. 审批:县民政局对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并反馈到镇政府、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5. 发放:县民政局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材料准备: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药费发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已经报销了医药费的需提供报销凭证,未报销的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的有效发票复印件、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等证明材料、残疾、低保、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便是关于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信息,在这里提醒大家,小病拖不得大病要积极,不是小病就可以一直拖着不去检查治疗的,很多时候的大病都是一开始的小病没有去担心注意,才造成了后面的大病。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指的是依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投入稳定资金、共用资源服务以及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资源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它主要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看病就医困难以及医疗负担过大的问题。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报销范围有哪些那么关于此项制度的救助报销范围又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政策规定,所有参保新农合的农民以及随参保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的新生儿,若有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的,都将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1、参保人被诊断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宫颈癌、乳腺癌、血友病、白血病(0~14周岁)、甲亢、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疾病、脑梗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耐多药肺结核、I型糖尿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等22类重疾,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经过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报销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参保人当年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部分和报销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部分。
3、新农合报销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额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范围外的费用不在给予救助。
以上就是对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的相关介绍了,当然,相信我国在不久后,会有更好的政策出台,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服务。
7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施行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患大病、罕见病的参保患者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可报销。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老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最高可报销96%。身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患者家庭往往医疗负担非常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贫放弃治疗的现象时有出现。
7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引入责任医师制度,从具备一定的医德水平,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资质定岗医师中选择责任医师。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部分,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对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准入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纳入救助范围。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青岛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大病医疗救助不分病种,比如“非典”可能是由普通感冒引起的,治疗花费可能会很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合理花费超过一定额度就可享受医疗救助。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参保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共同交纳,每年1月份由用人单位将单位部分和负责代扣的个人部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资金来源渠道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十二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支付90%,参保人个人负担10%。
第五条 参保人医疗费用超出本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后继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先行垫付,同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提出使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批准后的后续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健全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和医疗管理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运行状况,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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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政策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参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患危重病、慢性病、常见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享受基本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500元(不含)以上的,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人员经各种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办法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在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任务的基础上,本着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医的原则,可将负责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扩展为非营利性一级公立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医疗救助对象可在上述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2-3所就医。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对于危重病患者应当在其医疗处方上标识 危重病 字样。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办法、资金负担方式、组织领导,以及其他涉及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现行医疗救助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投小编介绍,以上是北京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相关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当地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可以登录民政局网站或者人力资源和网站查看最新的。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 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 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 一单清 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目前,仍有不少家庭因灾难性医疗支出而陷入困境,以致出现 锯腿自救 刻章救妻 抢钱救儿 等现象。国务院医改办近日给出最后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所有省份要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记者获悉,苏州大病医疗救助全国领先。
2013年,《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困难人员自费救助,在全国首创建立了 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 的 四位一体 社会医疗救助体系,通过对大病困难人员给予特惠救助。《办法》重点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人员等困难人群加大保障力度,此类被救助对象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可享受实时救助,从6000元至10万元以上共分4个区段(10万元以上不封顶),补偿比例从70%至90%不等,同时新纳入的被救助对象自费医疗费用可自认定资格之日起追溯6个月。
据悉,苏州市医疗救助中的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每年都会对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测算和评估,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每年也会适当调整新的年度保险费。这种通过商业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大病医疗救助,已初见成效。
市社保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保费补助13606人,减免保费达253.44万元;实时救助177043人次,救助金额达3217.68万元;年度救助18470人,救助金额达3759万元,自费救助2785人次,救助金额达1443.28万元。相关链接大病保险试点始于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下发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从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切出一部分,为大病患者提供 二次报销 ,以防 因病致贫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份、130多个城市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覆盖城乡居民2.9亿人。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民政部:今年大病救助比例要不低于70% ? 救助对象及形式 ? 大病医疗救助 ? (一)农村五保对象; ?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