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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缴城镇养老保险累计15年 可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时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给出了具体衔接办法。城乡居民只要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可以选择申请延长缴满15年后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安陆的刘祥军在安陆铝厂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以往,刘先生这种情况只能在退休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手续。随着《意见》的出台,刘先生可以申请延保至15年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在补缴办法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若继续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此外,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据介绍,对于待遇领取重复问题,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延长补缴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若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因个体差异较大,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一种养老保险,若有任何衔接上的疑问,可以向就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寻求咨询和指导。

河北省今起全面启动城镇养老保险

石家庄7月1日消息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天起,河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将按月领取养老金,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同时,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实行特殊补贴政策,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81元。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
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贵州215万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3月13日,贵州全省老龄办主任会议在贵阳召开,提出全省各级老龄办必须想老人所想,开创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2009年贵州省老龄办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老龄委会议和第二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加强农村老龄工作为重点,切实解决涉及广大老年群众利益的问题,努力推动贵州省老龄工作的全面发展。 用制度来保障“老有所养”是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
目前,贵州省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15.34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59.34万人。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015元,比上年增加151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由上年2个市扩大到7个市州地,参保人数达105万人,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农村低保保障人数由256.7万增加到324万人,其中老年人85万人,城市低保人数54.5万人。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186万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普遍实行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发放养老金。

江西余干万余被征地农民入城镇养老保险

“我家田地被征收了,想不到政府给我们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解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1月12日,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石岭村村民盛长丰高兴得合不拢嘴,他正在办理养老保险资格审核。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余干县畅通多条渠道,千方百计为被征地农民谋出路。从2014年起,该县对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县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1.08万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为充分利用被征地农民剩余劳动力的优势,该县出台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当地被征地农民承做企业附属工程;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园区企业的培训,鼓励企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近上班。目前该县工业园区已安排上千名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该县还大力扶持被征地农民靠自己的双手技能走致富之路。该县玉亭镇洲上村党员张龙胜,被征地后组建建筑队开始创业,现办起龙胜集团,资产总额达到7000万元,安置了69名被征地农民从事建筑、酒店等产业。毛溪村杨家村小组村民杨素乐,征地后创办了水泥厂,年利润上百万元,不但创业致富,还吸纳了30多名被征地农民就业。在一批创业骨干党员的帮带下,全县5041名被征地农民找到了致富门路,走上了小康之路。

两类符合条件外来人员可办上海城镇养老保险

从7月1日起,两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上海城镇养老保险。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作出调整,并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
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此次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的调整,除了将有利于沪上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和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外,也将令上海不久前推出的“居住证转户籍”政策受益人群范围变得更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详细解释如上海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户籍信息应由用人单位进行确认。
对于在沪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则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平等的参保权益,《通知》还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当同时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参保缴费的比例按照上海现行的规定执行。
针对许多外来从业人员关心的“原在外地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上海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两类符合条件外来人员 可办上海城镇养老保险

从7月1日起,两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上海城镇养老保险。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作出调整,并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
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此次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的调整,除了将有利于沪上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和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外,也将令上海不久前推出的“居住证转户籍”政策受益人群范围变得更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详细解释如上海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户籍信息应由用人单位进行确认。
对于在沪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则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平等的参保权益,《通知》还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当同时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参保缴费的比例按照上海现行的规定执行。
针对许多外来从业人员关心的“原在外地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上海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乡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县(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试点全覆盖

近日,从国家人社部传来消息,除新乡市原有的第一批、第二批新农保国家试点辉县市和新乡县、封丘县以外,该市今年申报的新农保国家试点卫辉市、原阳县、延津县、长垣县、获嘉县,连同第一批、第二批新农保国家试点辉县市、新乡县、封丘县已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两项试点的启动时间均为2011年7月1日。我市已成为全省率先实现县(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覆盖的市。
同时也是今年全省争取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最多的省辖市。为切实做好2011年新乡市新农保国家试点申报工作,今年,根据全省农村社会保险会议有关精神,该市在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申报达标活动。市人社局相继下发了有关《通知》和考核办法,由新乡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指导组,分别由3名县级领导带队,对该市各县(市、区)新农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
与此同时,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继召开4次新农保工作推进会和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培训会及申报达标活动工作会、总结会等。为将县(市、区)申报达标的省7条落到实处,市政府先后两次下发督查通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批评,记工作差错一次,并追究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及时编发《新农保工作信息专辑》,通报新农保工作进度及各县(市)工作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据悉,新乡市其他四个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全国新农保试点申报达标活动,力争早日进入新农保全国试点。

齐齐哈尔市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范围

全省唯一失地农民社保构建试点市市委、市政府了解到,被征地的失地农民拿到土地补偿金后,有的不擅投资,甚至一骨脑儿花光,难以支撑后续生活。2009年起,齐齐哈尔市就尝试将城中村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但由于按当时政策限制计算,参保后享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只有大约200多元的养老金,农民觉得太低都不愿意参保。市领导多次辗转省人社厅争取政策支持,经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又更新了实行办法,将失地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按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参保,如此一来,失地农民可以更好地享受一些特殊政策。但国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参保年限必须满15年,而城中村失地农民从未交过保险,也达不到参保年限要求,想从征地时间往前推着计算,补齐15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也行不通。市长韩冬炎带领市人社局再次向上争取,最后经省人社厅批准,将齐市定为全省唯一的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试点城市,放宽政策,年限允许往前追溯,补齐15年保险费,享受失地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2月,以国家和省现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为基础,以缩小城乡差别,追求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切实解决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养老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新办法出台。
政策涵盖群体特殊:城中村失地农民范围有限参保对象并非涉及全市农民,而是指现划定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完全失地或70%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如行政村整体征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全村整体参保。具体说,一是正在征地过程中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失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原有完全失地、户籍未转为城镇居民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征地农民;三是原有完全失地,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且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征地农民。
失地农民参保意味着,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如果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部门经办流程明确易懂:每年6至8月上门一站式服务市人社局负责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批文确定失地农民的人数及相关材料;公安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中,应由财政部门承担部分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社局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为相关人员输入参保缴费手续,发放相应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具体办事流程为: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市人社局确定的参保人员数量确认参保人员,并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名册、征地协议合同、台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证等材料上报到所辖区人社局,材料初审后再由辖区人社局报送市人社局待审。
市人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市公安部门将为具备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为办完户籍转移手续的合格人员办理参保审批手续;对达到和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办理相关享受待遇审批手续。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社局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将参保农民录入到养老保险系统,计算缴费金额,发放相应待遇。
市财政部门将具备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为办理完城镇户籍转移手续的失地农民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为确保整个程序有章有法,服务高效,市人社局将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在参保资格确认环节上采取一站式服务。
在初次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后,市人社局组织相关区人社局在每年6-8月期间为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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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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