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可根据不同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相关条件进行补缴。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中断,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养老保险。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目前,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昨日我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
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较晚,执行这一政策还要有个过程,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账户建立前后补缴标准不同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目前,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昨日我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
明年6月底前补缴优惠 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较晚,执行这一政策还要有个过程,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账户建立前后补缴标准不同 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7月24日讯,为完善我省城镇制度,进一步扩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3月9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对我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一、符合哪些条件能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1、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2、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3、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三、办理时补缴年限如何认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 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四、一次性补缴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五、一次性补缴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社保保障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如果断缴社保,有时候办事情就很不方便,所以我们要尽快补缴。个人补缴社保结论书到哪里开具?
“个人补缴社保结论书”是不准确的说法。正确业务名称为“打印社保缴费核定单”。
参保人中断缴费补缴的往年费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先到市社保服务大厅打印社保缴费核定单,持缴费核定单到市区交行或农行网点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办理:
1、本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长期有效,可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众所周知,社保是很重要的,一旦中断缴费便需要及时补缴。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男60岁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9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3、带上公章,前往当地社保局,填写相应表格。
怎么补缴社保?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方法/步骤
1、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2、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4、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5、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6、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7、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个人如何补缴社会保险
按政策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个人无法补缴,导致这一群体退休后可能面临缴费年限不足或年限短,领取养老金水平较低,这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历史遗留问题。个人如何补缴社保?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1、《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人员类别为哪些?
《通知》中明确,涉及人员为“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农业户口不涉及档案问题,故应明确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3、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6、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7、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0、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