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14年第2次新闻通气会,发布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两大支柱实现了“无缝对接”。
据介绍,该《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职保”、“居保”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关于“职保”、“居保”的转移办法,具体分为“市域内转移”和“市域外转移”两种办法。其中市域内的“居保”转“职保”的方式,由原来的两种方式增至五种方式。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增至五种方式新增“并账”方式不可折算缴费年限通气会上,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了《暂行办法》,其中市域内“居保”转“职保”方式,在原有“换算”和“补差”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并账”、“重叠处理”和“退帐”三种方式。成都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李安平介绍,新增的“并账”(“合并个人账户”)方式,即将其“居保”个人缴费和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和‘换算’、‘补差’不同的是,市民采取‘并账’的方式将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后,则不计此前‘居保’的缴费年限,而是为其另启一个‘职保’的个人账户,这位市民的‘职保’则得从头缴起。”李安平补充说,到了可以领取养老金时,这位市民养老金则缴费养老金和这笔个人账户组合而成。
另外,李安平介绍,“重叠处理”是市域内“居保”与“职保”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叠的情况下,采取的转移办法,“这类市民可按照前三种方式进行转移,比如选择‘换算’或‘补差’后,合并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最后一种“退帐”方式,即清退并终止“居保”,退还个人缴费;清退并终止“职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职保”转“居保”。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职保”关系。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分两步进行针对市域外的“职保”、“居保”转移,则在市域内的方式上,另有一些规定。
比如最常见的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暂行办法》里规定,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然后按市域内“职保”转“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处理市域外“居保”转本市“居保”时,则是其个人账户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在迁移户籍前提下,转移个人账户。对于成都市内“居保”转市域外“居保”,则是将其个人缴费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然后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转移。成都市“职保”转市域外“居保”,则只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此外,参加成都市“居保”人员,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职保”的,可申请按照市域内“居保”转“职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申请清退并终止“居保”关系,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从2006年的3298万元,到2013年的17315万元,净增收入14017万元,增长4.25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收率分别为:36.84%、31.46%、10.79%、13.63%、52.59%、25.49%、21.07%,年均增收率为27.41%。 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从2006年的2613万元,到2013年的13355万元,净增支出10742万元,增支4.11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支率分别为:21.97%、25.54%、21.49%、24.79%、23.16%、47.84%、20.91%,年均增支率为26.53%。 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从2006年的3641万元,到2013年的21157万元,净增结余17516万元,增长4.81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长率分别为:36.42%、38.9%、24.81%、16.29%、39.2%、23.36%、23.03%,年均增长率为28.86%。 从以上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结余比2006年分别都增长4倍以上,基金总收入年均增长率略高于总支出年均增长率,多0.88个百分点,略低于基金结余年均增长率,少1.45个百分点。 图五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增长情况(万元) 图六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增长情况(万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构成及因素分析 从表(二)数据中看出,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中征缴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增长较快,所占比重较大,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稳步增长,但所占比重较小。 图七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增长情况(万元) 图八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年均构成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是构成基金总收入的主体,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66.87%。2006年 2013年,征缴收入逐年快速增加,分别为2456万元、3200万元、3860万元、4368万元、4785万元、7724万元、8830万元、11181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74.47%、70.87%、65.06%、66.45%、64.06%、67.77%、61.74%、64.57%。基金征缴收入从2006年的2456万元,到2013年的11181万元,净增收入8725万元,增长3.55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收率分别为:30.29%、20.63%、13.16%、9.5%、61.42%、14.32%、26.63%,年均增收率为25.14%。其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各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工资水平的逐年提高,确保了基金征缴总量的逐年增加。2005年 2012年,吉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943元、1020元、1284元、1586元、1718元、1924元、2292元、2664元,年均增长率16.18%。2006年 2013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含个体)分别为708元、900元、1126元、1355元、1421元、1638元、1887元、1953元,年均增长率15.91%。2006年 2013年,我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别为660元、816元、1156元、1334元、1375元、1375元、1540元、1700元,年均增长率15.17%。参保在职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年均增长率分别略低于市平工资年均增长率0.27个百分点、1.01个百分点。 二是各年度努力扩面征缴的结果,逐年将工业园区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保了基金征缴总量的逐年增加。2006年 2013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参保人数分别为331人、515人、573人、761人、1152人、2257人、1676人、2499人,参保人数的逐年增加,导致基金征缴总量也在逐年增加。 三是政策因素所致,努力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2011】37号、38号、省人社厅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结果,导致基金征缴总量的增加。自2010年起,我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相继将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未参保大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凡经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一次性纳入了参保范围,按政策规定进行了参保缴费,造成相应年度基金征缴总量增加较大。 四是县社保局全力抓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结果。 2、财政补助是构成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另一个主体,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27.15%。2006年 201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逐年快速增加,分别为731万元、1157万元、1819万元、1895万元、2319万元、2836万元、4141万元、4330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22.16%、25.64%、30.66%、28.83%、31.05%、24.88%、28.95%、25%。财政补助从2006年的731万元,到2013年的4330万元,净增补助3599万元,增长4.92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加率分别为:58.28%、57.22%、4.2%、22.37%、22.29%、46.02%、4.56%,年均增收率为30.71%。快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退休人员连年调待,从2005年起至今,已连续十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中央和地方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随着参保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每年增加补助的额度也在快速增长,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27.15%,是基金总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3、利息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年均占有率为3.4%,占基金总收入的比重较小。2006年 2013年,利息收入分别为90万元、104万元、176万元、244万元、160万元、485万元、616万元、827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2.73%、2.3%、2.97%、3.71%、2.14%、4.26%、4.3%、4.78%,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3.4%,对基金总收入的增长贡献较小
。影响利息收入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当年结存的基金总量,另一个基金存款的利率。利息收入影响较大的是2010年,当年利息收入仅160万元,当年基金结存总量为10014万元比上年8611万元多1403万元,而利息反比上年少84万元,其主要原因是:财政当年将大量基金存款放在专户的活期账户上,未转作定期存款,造成当年利息收入减少较多,损失了利息收入。对此,社保局要多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结余的监管,除按规定留足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外,其余部分应全部转作银行定期存款,尽量减少活期存量,增加利息收入。 4、转移收入也在逐年快速增长,年均占有率为2.58%,占基金总收入的比重较小。2006年 2013年,转移收入分别为21万元、52万元、78万元、66万元、205万元、352万元、715万元、978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0.64%、1.15%、1.31%、1%、2.74%、3.09%、5%、5.65%,年均占基金总收入的2.58%,对基金总收入的增长贡献较小。这主要与跨县异地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人数有关。2006年 2013年,异地转入人数分别为:45人、74人、92人、89人、185人、310人、271人、211人。2009年以后转移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得益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出台后贯彻落实的结果,一是大量在外务工的吉水籍农民工等人员,异地就业时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吉水;二是吉水籍退役军人退伍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今后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还将会持续稳定增长,贡献也会越来越大。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构成及因素分析 从表(二)数据中看出,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中基金支出增长速度过快,所占比重较大,丧葬抚恤费支出、转移支出、上缴调剂金支出虽有所增长,但所占比重较小。 图九为2006年 2013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年均构成情况 1、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几乎是构成基金总支出的全部,年均占基金总支出的92.77%。 图十为2006年 2013年基本养老金支出增长情况(万元) 2006年 2013年,基本养老金支出逐年快速增加,分别为2411万元、2970万元、3667万元、4500万元、5590万元、7009万元、10346万元、112394万元;分别占当年基金总支出的92.27%、93.19%、91.65%、92.57%、92.15%、93.82%、93.67%、92.8%。基本养老金支出从2006年的2411万元,到2013年的12394万元,净增支9983万元,增长4.14倍;2007年至2013年年增支率分别为:23.19%、23.47%、22.72%、24.22%、25.38%、47.61%、19.8%,年均增支率为26.63%。基金支出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十年调整基本养老金,调待年均增长率达到17%,是造成基金支出逐年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 吉水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连调 一览表(三) 单位:人/元
12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我市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特出台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让以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参加不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参加保险。 “打破门槛限制,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需求。”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个户籍规定,必须要有城镇户口,即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样,农村务工人员参保就受到了限定。今年出台的通知规定,只要你是在城市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进城务工人员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进城务工人员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同时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人员说,关于待遇的计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养老金。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农民工要安居乐业,社会保障是重要一环。河北省逐渐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从政策层面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去年,全省3.7万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达到5
1.41万人,比5年前增加了13万人。2014年,河北省取消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出台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规定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条件设置为“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参保权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了统一的缴费政策。2014年7月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实现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待遇。对从事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方面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去年河北省开始探索将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把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以及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去年,全省有27.5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总数达222.73万人。
秦皇岛新浪乐居提要:河北省逐渐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从政策层面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去年,河北全省3.7万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至去年年底,河北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达到51.41万人,比5年前增加了13万人。
?农民工要安居乐业,社会保障是重要一环。河北省逐渐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从政策层面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去年,河北全省3.7万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至去年年底,河北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达到51.41万人,比5年前增加了13万人。
?2014年,河北省取消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出台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规定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条件设置为“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参保权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了统一的缴费政策。2014年7月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实现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待遇。对从事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方面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去年河北省开始探索将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把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以及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去年,全省有27.5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总数达222.73万人。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将有效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政策衔接问题,这是继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中央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
为实现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广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具体贯彻意见,结合区情实际,将重点细化经办业务及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等内容:一是规范重复参保的处理问题,重点细化参保人员参加多个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问题;二是梳理衔接办法与自治区现行制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对操作层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如待遇领取地的确认、重复领取待遇的扣款办法等具体经办规程。 2013年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537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521万人,如能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可直接惠及全区2000多万参保人员,为保障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养老权益奠定制度基础。
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工作中,今年以来,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严把“三道关”,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严把审核关,认真核实申报退休人员资料,采取初审、复审、分管领导审核,整个审核程序不由一人完成,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工作中,今年以来,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严把“三道关”,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工作中,该局严把资料关,申请人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表》,单位参保职工需经单位加盖公章申请退休;提供相关资料和人事档案,档案需密封;核实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保无误。严把档案关,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原始记录的认定审批,审核认定必须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录为认定依据,非原始材料不能作为办理退休的依据。严把审核关,认真核实申报退休人员资料,采取初审、复审、分管领导审核,整个审核程序不由一人完成,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10月15日下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14年第2次新闻通气会,发布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两大支柱实现了“无缝对接”。据介绍,该《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职保”、“居保”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关于“职保”、“居保”的转移办法,具体分为“市域内转移”和“市域外转移”两种办法。其中市域内的“居保”转“职保”的方式,由原来的两种方式增至五种方式。
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增至五种方式新增“并账”方式不可折算缴费年限通气会上,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了《暂行办法》,其中市域内“居保”转“职保”方式,在原有“换算”和“补差”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并账”、“重叠处理”和“退帐”三种方式。成都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李安平介绍,新增的“并账”(“合并个人账户”)方式,即将其“居保”个人缴费和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和‘换算’、‘补差’不同的是,市民采取‘并账’的方式将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后,则不计此前‘居保’的缴费年限,而是为其另启一个‘职保’的个人账户,这位市民的‘职保’则得从头缴起。”李安平补充说,到了可以领取养老金时,这位市民养老金则缴费养老金和这笔个人账户组合而成。另外,李安平介绍,“重叠处理”是市域内“居保”与“职保”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叠的情况下,采取的转移办法,“这类市民可按照前三种方式进行转移,比如选择‘换算’或‘补差’后,合并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最后一种“退帐”方式,即清退并终止“居保”,退还个人缴费;清退并终止“职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职保”转“居保”。
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职保”关系。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分两步进行针对市域外的“职保”、“居保”转移,则在市域内的方式上,另有一些规定。比如最常见的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暂行办法》里规定,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然后按市域内“职保”转“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处理市域外“居保”转本市“居保”时,则是其个人账户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在迁移户籍前提下,转移个人账户。
对于成都市内“居保”转市域外“居保”,则是将其个人缴费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然后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转移。成都市“职保”转市域外“居保”,则只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
此外,参加成都市“居保”人员,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职保”的,可申请按照市域内“居保”转“职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申请清退并终止“居保”关系,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