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对该省政府近期发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个人缴费标准则设为十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同时还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实施办法》提出,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广东省人社厅表示,适当提高个人的最低缴费标准,有利于参保人通过较高标准的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另外也方便参保人按月缴费;而在缴费的十个档次中,最低档次和最高档次相差30倍,设立一、二个较高的缴费档次,既可以适应广东区域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满足部分缴费能力较强的参保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大多数居民的缴费。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比过去提高了10元,据了解,目前广东已开始按这个新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广东省人社厅还指出,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十分必要,有利于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实施办法》在总结借鉴广东一些地方和部分兄弟省市的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记者还了解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新制度的转换比较简单,将参保人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即可;而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放心保)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将出台有关衔接办法,在国家办法出台前广东暂不出具体规定,以避免与国家办法相冲突,待国家办法出台后广东再结合该省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迎来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双上调。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养老金差额部分将在下月补齐到位。 沈阳市人社部门昨日发布,沈阳基础养老金上调至130元/月。包括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内的120万参保人实现同轨、同待遇。政府补贴最高涨至170元,12档每档拉开了10元至30元的差距。同时增设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鼓励多缴多得,缴费15年以上,每超1年月增5元。
目前,沈阳市共有近120万人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 并轨 后沈阳市120万人享受同待遇,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次调整后,沈阳市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高出省级要求60元。对于新农保的参保人来说,增加了近一倍。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按照现标准130元/月计算,为390元。
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昨天,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三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已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别是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面上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至60元每月。
参保职工死亡发一次性抚恤金我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增至6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全面上涨2013年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这其中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2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4年起,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同时,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贴。
2014年起,我省新农 保 和 城 居 保 制 度 设 置 的100-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相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各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其中,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80元。
2015年,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标准提高了15元。2月2日,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春节期间,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将核实清理基础数据,确保在4月底前完成调整发放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此次,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提及首次提高的原因,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过去,全国新农保和城居保等制度处于从局部试点向全覆盖推进的过程中,不宜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14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并轨。我省也已完成并轨,所以,条件成熟,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也就水到渠成。
今年2月下旬正值春节放假,省社保局将及时了解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在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的前提下,于2月18日前将2月份的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到位。此外,省社保局还将利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探亲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参保扩面和续保缴费宣传发动工作,并确保在3月31日前基本完成保费收缴。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上午9点在济南开幕,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果,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5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人均35元提高到40元。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支持老龄事业,办好老年大学。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把帮扶措施落实到户。
截至目前,省财政已累计筹集拨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94.8亿元。目前全省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4276.9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235.1万人。省财政已提前拨付今年省级补助资金1.1亿元,支持各地落实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政策。
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提高到60元,比国家规定水平高5元,该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年年底前发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手中。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10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2010年省财政出资支持各地开展省级试点,2011年7月,我省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比国家规定提前一年。
截至目前,省财政已累计筹集拨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94.8亿元。 目前全省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4276.9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235.1万人。省财政已提前拨付今年省级补助资金1.1亿元,支持各地落实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政策。
昨日,记者从济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自本月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55元同步提高至60元。
据了解,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新增部分于8月底发放,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10月底之前将发放到位。这标志着济南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
由基础养老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与新农保一致,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筹集方式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从100元至2000元分12档在贯彻国家、省文件规定的同时,济南市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对缴费档次进行了统一,在国家和省规定的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次。对缴费补贴标准予以明确,历下、市中、槐荫、天桥、高新区和历城区部分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市建成区内已完全失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200-1000元每增加100元,缴费补贴增加3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上调。45周岁(含)以下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45周岁(含)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提前至55周岁。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计入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养老金多少由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决定,多缴多得、长缴长得,也就是说选择高的缴费档次、缴费年限长,个人账户上资金累积就多,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