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交强险标准保费
交强险标准保费是多少?
交强险标准保费是多少?沃保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交强险保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车险公司是承保交强险费用,车主可以到车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主要是看车主的车型种类,不同种类投保费用各不相同。
每个车主必须按照交强险保费标准投保交强险,不然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另外,每位车主具体所交交强险多少钱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基础保费,根据一定的浮动费率公式计算出来的。基础保费是指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应车种对应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实行的是“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制度,第一年是参考基础保费投保,如果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不出现责任事故和严重的违章行为,在续保时就有相应的优惠,费率下调;反正则费率上涨,续保时就会多交保费。
目前一辆6座以下的私家车,第一年的保费是950元,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保险费用将和上一年度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如果上一年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不浮动,如果上一年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上浮10%,如果上一年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保费上浮30%,如果上一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下浮10%,如果连续两年未发生,保费下浮20%,如果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保费下浮30%。需要提醒广大车主的是,由于近年来酒后驾车伤人事故频繁发生,鉴于该事故的恶劣影响,自2010年起,国家出台规定将酒驾和交强险保费联动,如果上一年发生酒驾,交强险的保费最高上浮60%。
北京7月2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保险车辆在工地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判决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E9629的吊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2011年9月8日,在内蒙古乌蒙凉城县雀山路24号左云京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24号机组施工处,原告允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事故,将正在车下工作的工人王某砸伤,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全责。原告因此次事故赔偿第三者王某家属550 0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65 43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金2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无异议,但认为被保险车辆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交强险保险金。同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中,被保险车辆是在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强险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经法院确认的原告的各项损失之和超过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故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依照第三者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对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二十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有车的人都知道,车的交强险是必须要买的,现在很多大城市,开始对交强险标准实行双挂钩模式,什么叫双挂钩模式呢?一个是跟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挂钩,一个是与酒后驾驶挂钩,所以针对酒后开车的不良习惯,不但得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从经济方面付出代价,这个双挂钩的模式,为了更能让开车的人规范自己,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一年中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比较多的,那么交强险标准费用肯定会有所增加,如果平时交强险标准费用是九百五十元,那么酒后跟事故繁多的,根据规定就要多交五百七十元的保险费。
交强险是国家要求必须投保的车险,所以交强险标准国家一直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车型,所投保的保险费用也不一样。国家对交强险规定如此严格,是为了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以得以有利的经济赔偿,也有利于肇事者方赔偿的经济负担,通过保险来化解从交通事故中出现的经济赔偿纠纷。通过所发生的事故率,交强险标准费用也上下浮动,让驾驶人更重视开车的安全意识,从而降低事故率的发生。
交强险标准费根据交通事故规定,应该是每年内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如果在上一年没有发生任何的交通事故,那么当年的交强险费用就在标准上下降百分之十,如果连续两年没有出现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用就从标准上下降百分之二十,三年没有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用从标准上就下降百分之三十。
反之如果在上一年出现了交通事故,并没有人员伤亡的,当年还是按交强险标准费用缴纳,如果上一年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交通事故者,那交强险的费用就上涨百分之十,如果有出现人员死亡交通事故,那么缴纳的交强险费,直接上涨百分之三十。还有刚才所说的有关酒后驾驶的,交强险标准也是根据酒后驾驶的次数来上下浮动。通过对于交强险标准费用的介绍,不难看出从保险上也要约束大家正规驾驶车辆,最大限度的去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在此提醒开车的车主们,理解交强险标准的浮动,深刻思考交强险费用多少的问题。
我们的生活随着我们祖国的繁荣强大也日渐的富裕了起来。所以现在买汽车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了,我们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和车打交道。在哪里我们都看的到车的的身影。路边,马路上,逛街的时候,车可谓是无处不在了。由于车的数量增加发生的事故也多了起来,每天都有着车祸的发生。有关于车的制定也是多了起来,到底什么是交强险标准保费呢,我想大家可能都有一些疑问。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交强险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因此他的投保标准也是由国家规定的。交强险标准收费也是不一样的。每个车主都在问这交强险的标准是什么,要交多少费用,其实交强险是每个车主都要交的费用,至于交强险的标准,投保的费用是多少呢。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交强险的标准也是因车而异的,不同的车有不同的收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是不可以上路呢,这是规定的。交强险的标准收费是国家制定的。车险公司来承保交强险的费用。
一般车主可以在车险公司交交强险的费用,如果不知道要交多少,也可以上网查查,当然也是可以在车险公司问的,交费的多少,主要是因车而异,看车主的车型种类来,不同种类的车型交费的也不同,每个车主一定要按照要交多少费用来交,不可以少,不然是不可以上路的。被交警抓到会扣留机动车,就算这时候想要再投保也要发费两倍的金钱,并且还要罚款,这是很划不来的,并且如果出事,也得不到什么赔偿。因为你没有参保。所以大家应该积极的参保,不要想着不会有事,小心点总是好的。购买过车辆的朋友应该知道的,交强险其实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一定要购买的,基本上6座以上的车辆包括6座,都是1100块钱一年的,而且是每年都是要交的。而如果是家用的6座以下的车辆是950块钱一年的,相对来说要便宜一些。但是也是每年都要交的,建议大家可以一次性多购买一些。省的经常性的去续保。而且交强险在交过第一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会对你以后要交的费用进行调整。
想必大家通过以上文章中的详细介绍,都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其实交强险其实是保障了车和车主的安全,有关于交强险的标准和交强险标准收费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希望我以上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当然大家也可以去问些些专业人员,相信他们会给你更好的解答。
广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专家提醒,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是按年度计算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年度内不再变更。以社保为例:通常,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如:201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而不是自然年度的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我们说五险一金缴费标准,通常包括了2013年度的下半年与度的上半年,每年6、7月份相关的缴费标准就会有变化。另外,每个城市对社保与公积金相关的缴费政策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请以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下数据仅供参考!
1、2013年度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还有12.45元/月的大病保险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5%,个人不用缴费用
(二)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2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2258元调至252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873元调至3188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313元。
2、2013年度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缴存基数
1.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5313元×5=2656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际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我们知道,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障,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支付,社会支付标准是职工的平均工资。那么,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指年平均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指当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所以,职工个人应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其中:本单位新职工以其工资第一个月的全薪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体参保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之和为月缴费基数。
劳动者的权益一直是我们想要保护的,那么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肆意剥削劳动者,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一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障?请阅读以下内容了解详细信息。
<P>一、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所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分成几个部分,用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的问题。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而《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个别省、市、自治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地方规定中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确规定。因此,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个人承担社保费的问题时,还要结合地方法规来确定。
二、最低工资也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吗
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综上所述,职工为单位提供正常工作后,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含社会保障费用、加班费等。
农村社会保险为农村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一个保障,目前在各个省市的农村都已经宣传、实施缴纳等等。在浙江的农村也有不少农民缴纳社会保险,很多人就想要知道浙江农村社会保险标准,下面小编为你介绍这方面知识。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
4.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
四、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未参加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有农村户籍。
2017年浙江省各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杭州已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杭州市内的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补贴,目前,杭州市农村老人均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2.台州椒江残疾人养老保险全覆盖
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可统一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外10-l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开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保险费)转人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的滞纳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入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入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很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入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力承担所需费用时,由入保人个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支。借支款从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老保险金,违者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第五章 基金管理、运用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乡镇设立分帐;村或企业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摈不高于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县以下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所得税。其中管理服务费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办员。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