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人伤黄牛”频频造假成为车险人伤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去年上海交强险赔付率为95%,今年上半年赔付率为94%,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而埋单的或将是广大投保车主。明打官司“暗吃两头”被“人伤黄牛”盯上的,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
初到上海,对交通环境不熟悉,发生车祸后很盼着有人来帮一把。从安徽农村来到上海的邹广强,在建筑工地上打散工。去年4月,他不幸遭遇一场交通事故,锁骨骨折。出院后去办理事故相关处理手续,在交警队门口,两个“热心人”忽然和他搭讪,对他问长问短。邹广强遇见的正是“人伤黄牛”。对方对他拍起胸脯:“我们替你来打官司,保证能打赢。这个案子算下来大概赔2万元,我们不会亏待你,给你15000元,余下的就是我们的酬劳。”后来又递给他一份委托协议书,让他在上面签字。邹广强一想,自己连法庭什么样都不知道,碰到这种事根本不知道怎么办。既然他们一切都能搞定,就答应了,并签了字。“代理人”先向他收取1800元的伤残鉴定费用,后来又收了2500元的服务费。邹广强并不知道,“代理人”紧接着动了一番手脚,把他“变”成居住在虹口区、在上海某单位工作的职工,并以此向法院起诉索赔9.7万元。如果起诉成功,超过15000元的这82000元,全部将落入“黄牛”的腰包。“代理人”再三关照他,不要去法院,到时候会有代理的律师替他去的。
目前如果法官不提出要求,伤者一般不需要出庭。今年6月案子开庭当天,在肇事车主的执着邀请下,邹广强来到了法院。开庭前,被告方的代理人跟他聊了起来,“人伤黄牛”的把戏这才穿帮。“法官看过了这份协议,让我不要理会,今后直接来找法院。”法院最后调解,他获得了4万余元赔偿。邹广强感慨地说:“我们农村人打工不容易,辛苦一年才存下1万多元。连养伤的钱都要骗,真是太黑了。”揭秘“黄牛”造假手法目前,上海有30多家从事车险事故咨询及诉讼代理的公司。有些是收取一定代理费用,给遭遇车祸又不知如何处理的人提供一定的帮助。其中,也有一些是惯于造假的“人伤黄牛”。
吊车在工地上吊装货物时,将工地内的另一人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吊车购买的交强险应该赔付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定: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发生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起重机特种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2011年5月6日,吊车驾驶员在武昌某建筑工地操作该车辆起吊沙袋时,将在另一卡车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伤。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程度为七级;后期康复费用1.4万元,康复及休息时间为伤后10个月,护理时间4个月(含取内固定住院时间)。
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事后,杨某据此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遭到拒赔后,诉至法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该案一审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吊车不是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安全事故。杨某的车辆,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12万元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交强险;间接损失的界定以及间接损失到底属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时常成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争论的焦点。下面就一个具体的案例为您详细解读交强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指的;间接损失。
案例情况:
王某驾驶车辆与陈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某全责。经法院调解,王某赔偿陈某营运损失和误工费5千元。此后,王某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营运损失,应与车辆修理费一样都由保险公司支付,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分析:
陈某的营运损失与误工费均属于交强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三项 ;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者车受损,从受损到修复期间,受害人不能继续运输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所解释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事故过程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此外,受害人停业、生产及通讯、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和不能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利益的损失;受害人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以及只要是属于受害人的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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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4日公布的2010年交强险业务情况显示,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72.4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1亿元,投资收益24.7亿元。以已赚保费为基数,2010年经营亏损率达9.6%。 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0141亿辆,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2010年赔付金额621亿元,赔付1228万件。机动车投保率从交强险实施前2005年末的36%提高到2010年末的49%,其中汽车投保率从2005年末的58%提高到79%。 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表示,交强险经营费用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从2007年的39.2%下降到2010年的30.6%,实现了以最小成本发挥最大保障功能的目的。但因限额费率调整、赔偿标准上升以及费率浮动办法影响,赔付率从2008年的68.6%上升到2010年的82.3%。
四川成都郊区农民张某,家中并不宽裕,因朋友均已购车,遂贷款购买了一辆奥拓汽车。2008年4月16日,张某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岳某撞成脾破裂,经医院检查,岳某需采取脾摘除手术,手术共花去抢救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8万元。岳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此时张某的汽车贷款尚未还清,汽车折价也就不足2万元。张某听说保险公司能够赔付交强险保险金12万元,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答复,此种情况只能赔偿医疗费1万元,张某需自行赔偿7万元。现张某即使变卖汽车也无力赔偿。
这就是交强险赔付数额的尴尬,原本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设立,但在受害人严重受伤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额度极低,根本无法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该条开宗明义地将交强险的目的定位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此,该条例在第23条又对交强险的赔付数额作了规定,赔付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不过,该条例并未规定每个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数额。具体数额由交强险条款作出规定。经调整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的项目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但不包括抢救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内容。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11万元,占去了交强险赔偿总额的90%(总赔偿金额为12.2万元),通常来说,如果受害人发生死亡伤残情况,本项目作为最大赔偿限额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未死亡残疾,却发生了巨额医疗费用,正如上述案例所示,依照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用赔偿最高不超过1万元,剩余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己买单。如果此时被保险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最终承担损害的将是受害人自己。
可见,在上述情况下,交强险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无力承担7万元赔偿的后果是,岳某无法进行脾摘除手术,直接危及生命安全。
随着暑假的临近,记者从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率已达到100%,投保该险成为旅行社能否通过年检的重要指标。另外,沪上868家旅行社投保的详细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开,市民可查询相应旅行社是否投保以及具体保额,以作为选择旅行社的重要依据。
据悉,市民旅游意外险投保意识也有所增强,旅行社签订代销游客意外险的数量越来越多。咨询几家旅行社,如青旅、国旅等提供短期游客意外险,一些旅行社组织的社团游,均代办游客意外保险,一般保费只有几十元,保障范围较宽泛。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旅行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费用给付。一些传统旅游保险在服务内容上巧做文章,如恐怖袭击险、意外险等增加了不少增值服务,强调紧急救援项目;在传统的境外旅行保险中,一些财产险公司增加了旅游过程中的个人财产保障和责任险等;意外险增值服务中的亮点则是提供远程医疗咨询服务。
保险公司起初拒赔,但法院判定车辆构成肇事:要赔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罗应豪 报道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兴宁籍男子曾峰(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自己的车撞死。原来,曾峰在陡坡停车后下车,结果车子突然滑行将其撞倒致死。这种情况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呢?近日,兴宁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向曾家人赔付11万元。
经查,2013年10月2日晚,曾峰驾驶着自己的小车外出访友,到达后他将车停放在半坡后下车步行,不料此时车子突然向后滑行。由于背对车子行走且夜色漆黑,曾峰并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发生,不幸被汽车撞下了路旁的水沟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事故现场后认定,曾峰驾驶驻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微型轿车,在陡坡路段停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家人随即就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认为曾峰本人属于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下车后身份属性改变 司机 变为 行人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曾峰已停止了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属于该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一方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曾峰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办该案的兴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丘泉娥向记者介绍,交强险的条例中的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理赔。但其认为,对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认定,不能完全从字面意思上去解读。
在本案中曾峰离开了所驾车辆,其所处物理位置发生了变化,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了空间身份的车外人员。当其下车之后,他与车辆处于分离状态,此时他不属于本车人员。
原标题: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记者高星 通讯员易齐立)吊车在工地上吊装货物时,将工地内的另一人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吊车购买的交强险应该赔付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定: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发生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起重机特种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2011年5月6日,吊车驾驶员在武昌某建筑工地操作该车辆起吊沙袋时,将在另一卡车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程度为七级;后期康复费用1.4万元,康复及休息时间为伤后10个月,护理时间4个月(含取内固定住院时间)。
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事后,杨某据此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遭到拒赔后,诉至法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该案一审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吊车不是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安全事故。杨某的车辆,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12万元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