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定价有两个基本原则: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定律。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使保费净收入的现金价值等于保险赔付的现金价值。所谓大数定律是一系列定理的总称,这些定理用来解释大量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而呈现的必然量定律。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而纯费率的基础是损失率。损失率可通过大量的或重复的观察获得,其理论依据是大数法则。
当保险标的数量趋于无穷大时,实际观测损失与客观损失之差趋于零。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各项费用之和与总保费收入之比。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宣传费、印刷费、防灾费、员工工资、手续费和营业税等。
非寿险费率厘定的关键是纯费率的确定。纯费率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依据统计资料计算保额损失率,进而确定纯费率r;二是在损失分布和赔款条件已知的情况下,用赔款金额的期望值E除以保险金额I而得到R。
在此,我们采用第一种方法来解释非寿险费率的厘定。这种方法首先要计算保额损失率。所谓保额损失率是指一定时期保险赔款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将以往若干年度(一般为5年)的统计资料,在平衡年度间风险的基础上,整理计算出来的平均值。
保额损失率反映了正常的、稳定的损失率,是厘定纯费率的依据。依它计收的保险费可以保证正常损失的赔偿或给付。
然而,单纯以保险损失率来确定纯保险费率是不够稳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保险损失率是根据以前的损失数据计算出来的,影响风险的因素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使估计的损失率偏离实际损失率;第二,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只能在很宽的空间和很长的时间内观察到,统计数据五年只能近似反映概率和概率分布;第三,保额损失率未包括异常的特大损失,当异常损失发生时,依据保额损失率厘定的纯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就不足以保证赔偿或给付了。所以,必须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或两个标准差,即稳定系数(又称风险附加)。稳定系数是以异常损失为计算基础的,依它计算出来的那部分保险费用以弥补异常损失的赔偿或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