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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答: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服务;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平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三、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里所指职工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
四、职工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应如何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七、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障待遇?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及其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十一、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及其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十二、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十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四、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五、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职工诊治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六、我市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答:职工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付费;住院分娩实行按病种付费。除产前检查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