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条例》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条例》强调,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2015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州对本市的失业保险政策近日进行了调整,对参加和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医疗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未参加广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51元的医疗补助金。据悉,该项政策已经制定完成,不日将下发有关市区实施,届时《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将被废止。
新政策调整了医疗补助待遇
据悉,之所以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适应广州已经实施医疗保险的形势。《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广州一直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调整后的广州市失业保险政策主要是在医疗待遇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此前还在实行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医疗费的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调整后的政策则改为,只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继续按上述标准领取医疗补助金;对因患严重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由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给予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参加医保失业人员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