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昆明市盘龙区正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召集散落在昆明城各角落、持盘龙区户籍、符合标准者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以第一时间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当72岁的乔奶奶获悉60岁以上未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无需缴费就将按月领取60元的养老金时,她说“这个政策真贴心!”结合盘龙区的实际,盘龙区对户籍在盘龙的、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提出了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的养老待遇。乔奶奶就是享受这一待遇的4万余名老年人中的一员,她激动地表示“钱不在多,政府给了这个好待遇,感觉很贴心,很实在。”
上周五,昆明市召开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会,也意味着盘龙区作为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和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在全市率先实现“人人享受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覆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以下简称 新农保 )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机构 )、乡镇(含管辖有农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 村协办员 )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管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新农保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直管市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 银行存折 )。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
海南省自1992年出台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办法,1994年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截止目前,全省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已达到18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46万余人。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0年海南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省覆盖,截止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累计人数已达到246万人,领取待遇56万余人。两项政策的施行,使海南省绝大部分居民纳入范围。为了进一步实现建立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海南省于2011年又相继出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解决城镇未就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和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上述几项政策的出台,从制度上实现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每一位想参加养老保险的公民建立了通道。为了确保海南省城镇居民及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我们整理了以下基本问题,请详细阅读后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及时进行参保缴费,以确保可以按时享受养老待遇。
一、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缴费一次,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缴费档次中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当年不能变更,次年可自愿选择新缴费档次或保持不变。
3、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视情况享受三项财政优惠政策:一是给予一般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每年缴费200元及以上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二是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财政补贴。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三是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能领到多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另外,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5、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满15年,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6、如何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缴费。
7、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选择何种养老保险政策参保?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按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居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8、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历年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如何处理?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二、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海南省超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超龄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2)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曾经参加过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4)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2、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缴费基数为相应缴费年度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超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基数进行补缴。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3、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4、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超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5、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地不一致时,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原有过工作经历(含其他市县及外省工作经历,下同),曾经参加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曾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原有过工作经历但从未参加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6、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超龄人员,如何进行缴费?
曾经参加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超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抵减;若实际缴费年限超过按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一次性补缴的年限,无需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用于计发养老待遇。
7、已领取一次
2014年
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2014年法规有哪些变化?我们相信,对于的内容,大多数人都是在持续的关注中。一旦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人们会在第一时间奔走相告。事实上,自2013年以来,养老保险法规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
金投小编提醒,不同的城市,2014年社会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大家可以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网站,查看最新的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养老保险法规有哪些全新的表现。
第一,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相关的用,最高可以处3倍金额的罚款。这个规定,完全是出于实施全民社保的构想来设立的。以前,有不少单位对为职工缴纳的规定置若罔闻,认为即使不照做,也没有太大的问题。现在,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国家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这就使得很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只要坚持下去,我国实现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蓝图就会最终实现。
第二,根据规定,在缴费不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享受到较长时期的养老待遇。过去,那些缴费不足15年的投保人只能中途中止社会保险,在他们的耄耋之年,根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的福利,生活缺乏保障。现在,投保人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继续缴费至15年,最终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好处。
第三,根据规定,缴费满15年,是投保人可以享受长期待遇的最低要求。只要投保人缴费达到15年的最低年限,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开始每月领取基本,在现行的养老保险法规中,这个要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容易达成的。这条规定的落实,也让很多人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城市案例:新疆2014年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的实施办法》(新政发〔2014〕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为帮助网民了解相关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侯立贤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整合成制度?
答:根据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改革的一项重点目标任务。200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进行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在2011年提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两项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但是,由于两项制度还存在着政策不尽一致、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如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同、缴费档次选择余地小、丧葬补助金制度没建立、经办管理分散等问题;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难以适应城乡之间劳动力和人口流动逐渐加大的形势等。如不适时解决这些问题,会阻碍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不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这样采取排除法来界定参保范围,实际上就是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以外,其他所有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全都包括在内。
参保人员怎样缴费?
答:参保人在14个缴费标准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缴费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金融合作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大力推行,使持卡人通过实现缴费和待遇领取。
村集体或社区怎样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是多少?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缴100元补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不少于5元,以此类推。如果选最高档次3000元缴费,补贴不少于115元。当地政府可适情增加补贴额。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按年度补贴到位。
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具体操作流程如何?记者今天从海口局获悉,新出台的《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对上述问题均予以明确规定。
征地报批前先调查补贴人数
征地报批前,需进行项目征地调查,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等,以书面形式函告区级政府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展征地调查。
镇(街)、区政府根据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上报。
调查后,海口市国土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
缴费补贴资金按照 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 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80个月 50% 进行测算。
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行政部门。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做意见。
要告知农民具体操作事项
征地批准后,镇(街)、区政府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补贴对象登记表》,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交村(居)委会。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由镇(街)、区政府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补贴对象参保情况不同处理也不同
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一并计发。
已参加从业人员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 征地补贴 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城乡居民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 征地补贴 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流程如何?记者今天从海口社保局获悉,新出台的《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对上述问题均予以明确规定。
征地报批前先调查补贴人数
征地报批前,需进行项目征地调查,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函告区级政府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展征地调查。
镇(街)、区政府根据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上报。
调查后,海口市国土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
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
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做意见。
要告知农民具体操作事项
征地批准后,镇(街)、区政府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补贴对象登记表》,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交村(居)委会。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由镇(街)、区政府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补贴对象参保情况不同处理也不同
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计发。
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国家制定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全面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
22日,昆明市盘龙区正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召集散落在昆明城各角落、持盘龙区户籍、符合标准者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以第一时间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当72岁的乔奶奶获悉60岁以上未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无需缴费就将按月领取60元的养老金时,她说:“这个政策真贴心!”
结合盘龙区的实际,盘龙区对户籍在盘龙的、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提出了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的养老待遇。 乔奶奶就是享受这一待遇的4万余名老年人中的一员,她激动地表示:“钱不在多,政府给了这个好待遇,感觉很贴心,很实在。” 上周五,昆明市召开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会,也意味着盘龙区作为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和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在全市率先实现“人人享受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覆盖。 相关问答 问:盘龙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构成如何? 答:盘龙区的基础养老金是中央给予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加上区财政增加的每人每月5元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是60元。同时,区财政对缴费达到15年的参保人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1年缴费记录,就增加1元的基础养老金,以此类推。 问:在基础养老金来源和养老金发放方面还有什么特色? 答: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60元的养老补助。但领取养老补助的残疾人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对五保供养人员由区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接受企业对盲人3、4级精神疾病患者,3、4级智力障碍者提供缴费赞助。目前,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已募集到了10万元的赞助善款。 问:盘龙区范围内的居民“农转非”后,其养老保险制度将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户籍关系转变时,未达到已参保险种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互转,并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同时按照相应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户籍转变时,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照参保人户籍转变后的户籍性质享受相应险种养老金待遇。 问: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金如何处置? 答:参保人员死亡,按照殡葬改革相关规定安葬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市、区两级财政支付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600元,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利息,除政府缴费补助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问:目前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参保人将如何申请、缴费? 答:由于盘龙区居民存在人户分离、经办人手有限等情况,故9月10日以前,主要对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60岁老年人,进行整理、申报、公示等系列工作,将在9月1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完毕养老金。养老金是以今年7月为起点开始发放的,也就是说,即便发放时间是在9月,但7月、8月的养老金也会补到位。 9月10日后就将大规模地开展申报工作,为方便居民能便捷办理咨询与缴费工作,盘龙区各社区的社保点、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区农村社会保险局服务中心都将接受广大居民咨询申报,同时还与辖区内的28个农村信用社网点合作,首创了“银政合作窗口”,方便居民就近缴费、领取养老金。